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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法筆記與現場觀察:把兩部法的條文讀成可以拿去用的原則,不會過期。官方的最新動作放在「動態」。每篇都附官方原文連結,以官方公告為準。
- 廢棄物清運客戶要連帶負責,業者接案先看第30條
第30條把委託人綁進連帶責任,選供應商成了風險決定
- 綠色設計兩年緩衝期:再生料紀錄先留,設計等準則
第 14 條 2028 年 6 月 17 日施行,被點名後補不回來的是紀錄
- 資源循環創新實驗,業者先查被擋的條文在不在九條清單
第 37 條核准可排除九條規定,只在核准期間與範圍內有效
- 資源循環推動法罰鍰不高,停業才痛,先看身分站哪邊
第40條與《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的差別,在東西的身分
-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五章獎勵:條文寫「得」,業者先備妥哪些紀錄
獎勵條文多寫「得」,辦法我沒查到已發布,先備查核紀錄
-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5 條沒罰則,容器與平台業者要先讀什麼
第 5 條點名容器業者與交易平台,是後續指定公告的方向依據
- 資源循環法獎勵與融資,業者現在先做兩件事
第五章多數條文寫「得」,要主管機關先動才有獎勵
- 資源循環法罰鍰最高30萬,廢清法有刑責,先看你落哪邊
罰的是漏做動作還是風險外溢,兩部法的罰則差在這裡
- 資源循環法罰鍰六千元起,業者別當定價,先看按次處罰
第 38 條第 1 項:罰鍰後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 資源循環法第18條與費率表:用高費率包材的業者先標規格風險
PVC每公斤87元、PP/PE 7元,對照第18條第1項第4款
- 資源循環法第18條:地方可令貨下架,包材業者先盤三件事
第 18 條第 3、4 項讓地方訂規則也下命令,罰則套第 39 條
- 資源循環法只延後第14條,其餘已生效,業者先讀第52條
第 52 條只把第 14 條與第 38 條第 1 項延到 2028 年 6 月 17 日
- 資循法第50條公開違規名單,循環包裝業者要先看哪幾款
名單只收「該做沒做」的款項,另附廢清法無許可清除的刑責
- 想送資源循環沙盒?先看公開範圍、九條清單與罰則
第 37 條:核准後公開、只排除九條規定、程序違規有罰
- 無照清除不必等污染就可能入罪,先確認貨算不算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沒有「足以生污染環境」要件
- 循環雙法約 50 部子法,新訂 25 部草案要在預告期就盯
命令細節在子法,預告期還能改,定案後只剩遵循
- 循環標誌能變政府採購通路嗎?業者先看第 32 條
標誌只是資格,第 32 條的「應優先採購」加績效評核才可能成通路
- 循環標誌名單沒有核發日期,引用「首張」前先找日期來源
查詢頁只有四個欄位,各類證號獨立起算,現行法源是行政要點
- 循環容器業者:回收清除處理費按公斤,補貼看第 18 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 15、16、18 條:指定、計費、補貼認證三段
- 循環法獎勵辦法還沒出,業者現在該先整理哪些紀錄
第 27、49、7 條已成立,績效要外部查核是我的推論
- 循環服務想進政府優先採購,先看第 21 條循環標誌核准
優先採購綁第 21 條核准,識別碼可能落入第 22 條第 6 款
- 循環服務不必有產品也能申請循環標誌,別漏看第32條
第21條讓服務掛牌,第32條讓標誌接上政府優先採購
- 循環包裝業者順便載走舊箱,要不要許可?先判身分
廢清法第2條定身分,第41條才管許可,第46條配刑責
- 循環包裝業者兩條繳費路,我只在基金制看到減費入口
基金制付元/公斤,第26條付營運成本,差別在可控性與資料所有權
- 循環包材要清除許可嗎?三要件與該留的紀錄
依廢清法第2條五款與第30條,讀租賃制包材的法律身分
- 停工、扣機具比罰鍰先看,再利用與清除業者的罰則地圖
廢清法第 39-4、9 條的停營運處分,加資循法第 50 條公開名單
- 破損循環箱要汰換,先查公告或核准身分再選廢棄物或再生資源
依資源循環推動法第3條、第25條,原效用減失的箱子身分看公告或核准
- 重複使用費率折扣只有玻璃能引用,包裝業者先備紀錄
玻璃綠色費率現在能引,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26 條等子法
- 重複使用包裝有法條了:等公告才有義務,業者先看送件流程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16 條:先送計畫核准,做完再送成果備查
- 重複使用入法義務未生效,包裝業者現在先備哪些資料
第 16、17、19 條已生效,但「應」要等主管機關公告
- 客戶退回舊包材要不要牌照?先看第41條這三件事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看東西與動作,不看營業項目
- 東西還能用就不算廢棄物?業者先看廢清法第 2 條
第 2 條問放棄與效用,第 2-1 條讓身分可往下改
- 押金租賃怎麼訂價?先看兩條線,再算門市成本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20條第3款:押金記負債、金額卡兩條線、成本在門市
- 延長使用第20條沒有自願申請,租賃押金業者先看六款
只有被公告點名才有義務,先看六款東西回不回來
- 延長使用公告發布前,品牌先看押金、密度、設施誰蓋
第 20 條延長使用:罰則在製造輸入端,設施多在販賣端
- 兩部循環新法怎麼讀?先看第1條動詞,判斷歸哪部管
資循法6月17日、廢清法7月15日修正公布,兩法各管一段
- 再生資源身分會掉?包裝業者先顧申報與紀錄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30 條有兩種掉法,第 29、40、46 條是留下的代價
- 包裝規格第 19 條:製造與販賣端罰則下限差五倍,先確認身分
第 19 條授權公告包裝規格,第 42、44 條分兩級罰鍰
- 包材適用哪部法?先判斷身分,最壞後果差在罰鍰或徒刑
資源循環推動法無徒刑,廢清法第48條可處徒刑
- 包材禁限用新增地方加嚴與下架令,業者先查轄區規定
依據資源循環推動法第18條,中央公告是地板,地方可再加嚴
- 包材再使用或再生利用,看形態變不變就知道找哪個部會
第 3 條、第 25 條:形態沒變找環境部,形態改變看產業別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