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
循環筆記

資源循環法第18條與費率表:用高費率包材的業者先標規格風險

PVC每公斤87元、PP/PE 7元,對照第18條第1項第4款

示意圖解:新舊對照圖,比較費率與第18條下的材質選擇
材質選擇從只算毛利,變成多問一句會不會被限制。
(示意圖解,內容以本文與官方原文為準)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的認定尺度要等公告,但《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的費率表,早就用價差替不同材質定過價。我的判斷是,第18條等於在這把秤旁邊多放一把刀。

這是一類「新規則的尺度還沒公告,舊制度卻已經留下訊號」的事。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

1. 新規則的尺度還沒公告,先去讀舊制度已經標好的價格

四、有回收困難或干擾回收體系之虞。

(引用《資源循環推動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

第四款其實塞了兩個標準。回收困難講的是這個東西自己回不去,成本落在它自己身上。干擾回收體系講的是它會把別人的料流弄壞,成本落在整條產業鏈。我的判斷是干擾比困難嚴重。

第18條第2項把「各款所定情形之認定」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這份公告我沒有查到已發布的版本(查詢時間2026年9月)。

我原本把第四款看成一個全新概念,想說要等公告才知道尺度…後來把它跟費率表放在一起看,才發現不是。《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授權的費率表,同樣是塑膠容器,PVC是每公斤87.00元,PP/PE是每公斤7.00元,價差超過十二倍。

我的讀法是,這個價差比較像在反映干擾程度,不太像回收難度。這是我的推論,費率表本身沒有寫理由。而且兩者沒有法律上的連結:費率走廢清法第16條那條軌道,第18條走資源循環推動法那條軌道,主管依據和計算基礎都不同。所以公告一旦發布,排序跟費率表不一致,就以公告為準。

那現在能做什麼?把你手上用的塑膠材質逐一對照費率表,落在高費率那一格的,先排進要優先檢視的清單。

2. 材質選擇除了算毛利,還要多問一題:這個材質准不准繼續做

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

(引用第18條第1項前段)

過去只有費率這一個訊號時,包材設計者的算式很單純:多付多少錢,可以繼續用這個材質。PVC的費率是PP/PE的十二倍多,但只要毛利撐得住,這筆錢照付,材質照用。

第18條在這個算式裡多加了一項:這個材質有沒有可能被公告禁止或限制。被限制之後,還要決定要不要交出銷售對象名單,會不會被地方主管機關令下架。

說白了,價格題可以用毛利率解…規格題不行。因為規格題問的是這個東西還准不准做,不是划不划算。

這一條自2026年6月17日公布施行(第14條、第38條第1項另訂2028年6月17日生效)。本來覺得費率貴一點就吸收的業者,這時候該重新分類了。但如果你想的是「某個材質已經被限制了」,這條就不成立,因為公告禁止或限制的具體項目還沒出來。

所以現在的動作只有一個:把高費率材質在內部標成規格風險。標的是風險,不是已被限制。

3. 被限制比被禁止難受,先盤點你交得出哪些名單

經限制製造、輸入、販賣或使用者,其製造、輸入、販賣或使用業者應定期提送營業量、生產量、進口量、銷售量及銷售對象、使用量、原料供應來源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引用第18條第1項後段)

這串資料共七項。其中五項是量:營業量、生產量、進口量、銷售量、使用量,攤開帳冊就有。銷售對象不是量,是名單。往上游走,原料供應來源是另一份名單,你的料從哪裡進來。合起來,這是一條可以雙向走的供應鏈鏈路,從原料供應商到你,再到你的客戶。

還有一個字要看:條文寫的是「經限制」,不是「經禁止或限制」。被禁止的品項不用報,因為已經不能做了。備查義務只掛在還可以做、但被限縮的那一類。

結果有點反直覺:被禁反而是一刀切完,被限制才是長期的行政負擔。一個品項被公告禁止,你痛一次,換規格、報廢庫存,然後結束。被公告限制,你要活在裡面,定期報數、報名單、被查核、被要求補件,年復一年。

但這項義務只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不是禁止)特定材質之後才啟動。目前(2026年9月查詢)還沒有查到第18條第2項的認定公告,所以現在還沒有任何材質真的進入這個備查義務。這一節講的是機制會怎麼運作,不是已經在發生的事。

你要做的很小:挑一個高費率材質的品項,試著把它的進、銷貨紀錄整理成銷售對象與原料供應來源的名單,看看要花多久。

我可能錯在哪裡

第一,第18條第2項授權的公告,我沒有查到已發布的版本(查詢時間2026年9月)。上面用費率表做的推論,公告出來之後可能要整段改。如果公告的排序跟費率表對不上,我這篇的第一條就得收回。

第二,我把費率表當成干擾程度的排序來用,這是推論。老實說,我聽到的解釋是PVC混進PET料流,會在熱製程裡破壞整批再生料…但這個機制我沒有在可引用的來源查證過,只能確定價差本身是官方立場。

原則摘要

  • 新規則的尺度還沒公告時,先去讀舊制度已經標好的價格。費率表上PVC每公斤87.00元、PP/PE每公斤7.00元,我把十二倍價差讀成干擾程度,這是推論,只拿來排優先順序。
  • 材質選擇除了算毛利,還要多問一題准不准繼續做。第18條讓價格題多了一道規格題,現在只能標成風險,不是已被限制。
  • 被限制比被禁止難受。禁止是一次性衝擊,限制是要定期報銷售對象與原料供應來源的長期義務,先盤點你交得出哪些名單。

如果你現在手上的材質剛好落在費率表偏高的那一格,你的進、銷貨紀錄要多久才能整理成一份銷售對象與原料供應來源的名單交出去?也請告訴我。

原文: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這篇的原始資料:

・資源循環推動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廢棄物清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文是從業者的讀後心得,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