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循環推動法》第18條,把禁止或限制物品、包裝、容器製造、輸入、販賣、使用的權力,從《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搬了過來,還多了地方加嚴與令產品下架兩項設計。這兩項我在舊法架構下沒有見過。
說白了,「全國一套包材規格」這個排產前提,從2026年6月17日起要重新驗算。這是一次「同一份權力,拆成中央與地方兩層」的修正,處理這類事的規則我整理成三條。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
1. 把中央公告當地板,另外查轄區有沒有加嚴版本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環境治理條件差異,就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管制對象、項目、期限、減量、限制使用方式,訂定較前項公告更加嚴格之自治法規或管制措施,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18條第3項)
我原本把禁限用當成一個中央的清單題:上了名單就不能做,沒上名單就照舊。讀完第18條四項之後…我改了判斷。
它其實是兩層結構。第一項列出五款可能被公告禁止或限制的情形,第二項把方式、範圍、認定標準交給中央公告,第三項讓直轄市、縣市在自己轄區把標準訂得比中央更嚴。條文給地方的理由是「環境治理條件差異」,沒有要求全國一致。
這像連鎖店總部訂了統一菜單,各分店還能再加一條更嚴的衛生規定。比喻而已,機制以條文為準。
地方加嚴不是自己說了算,第三項最後一句是「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這一項2026年6月17日才生效,到2026年9月為止,我沒有查到任何一個縣市送出核定案例,現在看得到的只有這個權力的形狀。如果你的貨只在沒有訂加嚴規定的縣市流通,這條暫時對你沒有作用,你面對的仍然只有中央公告。
所以排產時,把「全國一套規格」從假設改成待驗算的項目,等第一個縣市送出核定案,再回頭改規格。
2. 第18條沒有申請計畫這條路,被公告就只能符合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不符合第二項公告、前項自治法規或管制措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產品之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業者,將產品下架、銷毀、退運或為其他適當處置。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18條第4項)
同一部法的第16條、第17條,講的是重複使用目標與減量目標。這兩條都替業者留了位置:中央指定公告目標後,業者可以檢具計畫申請核准,執行完再報備查。非指定對象甚至可以自願送計畫申請。
第18條沒有這個位置。條文裡唯一屬於業者的動作,是定期提送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那只是回報,沒有核准這一步。
這是我的推論:第16、17條的失敗長相是「計畫寫得不夠好,被要求補件」,第18條的失敗長相是「這批貨不能賣,要下架或退運」。你有沒有發現,兩種失敗的損失完全不在同一個量級?
這個差別只在被公告禁止或限制的物品上成立。所以公告出來之前,先盤點哪些品項可能被點名,因為之後沒有補計畫這條路可以走。
3. 五款禁限用理由各自獨立,先找出產品可能踩哪一款
一、過度耗用能資源。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四、有回收困難或干擾回收體系之虞。 五、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18條第1項)
這五款像五個各自獨立的扣分理由。條文寫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踩到一款就進入可能被公告的範圍。
跟循環包裝直接相關的是第二款與第四款。第二款盯材質耐久性,這對循環包材反而是優點,箱子本來就該耐用。第四款盯的是這個東西進入回收體系之後會怎樣。循環包材遲早會進回收流,只是比一次用包材晚很多。
箱子會破損,也會遺失,最後總要汰換。這批東西退場之後能不能被回收體系吃掉,取決於當初怎麼設計它。
但第一項的五款只是入口,各款情形的認定要看第二項的公告,所以現在還不能拿這五款直接當合規清單。你現在能做的,是把自己的產品逐一對到五款,尤其是第四款,寫下它退場後怎麼進回收體系。
我可能錯在哪裡
老實說…最大的缺口是第18條第2項授權的認定公告。我沒有查到已發布版本(查詢時間2026年9月),所以五款情形的具體門檻,我現在還不知道。這份公告出來,原則3的說法可能要大改。
第二個缺口是舊《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原本寫什麼,我沒有逐字比對。我能確認的只有現在的樣子是「(刪除)」,以及同一套權力現在寫在資源循環推動法第18條裡。「地方加嚴、令產品下架是新設計」這個判斷,是建立在我沒見過舊法有這兩項的印象上…如果舊法其實有類似寫法,這個判斷要收回。
這兩點只要有新公告或新比對結果,我就跟著改。
原則摘要
- 把中央公告當地板,另外查轄區有沒有加嚴版本。地方加嚴要報請中央核定,目前我沒查到已核定的案例。
- 第18條沒有申請計畫這條路,被公告就只能符合。它不像第16、17條有申請核准的位置。
- 五款禁限用理由各自獨立,先找出產品可能踩哪一款。跟循環包裝最相關的是回收困難或干擾回收體系那一款。
你的料號主檔裡,有沒有一個欄位可以記錄「這個品項現在適用哪個縣市的規格」?也請告訴我。
原文: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