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
循環筆記

循環服務不必有產品也能申請循環標誌,別漏看第32條

第21條讓服務掛牌,第32條讓標誌接上政府優先採購

示意圖解:三步流程圖:租賃押金回購、核准循環標誌、政府優先採購
服務先取得循環標誌資格,再由第32條接上政府優先採購。
(示意圖解,內容以本文與官方原文為準)

循環服務本身就能申請循環標誌,不必先有可以送檢的產品。這個資格再接上《資源循環推動法》第32條的政府優先採購,一張標章就是一條通路的入口。

這是一類「資格和出口分在兩處寫」的事,第21條在第三章,第32條在第五章。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

1. 生意靠東西被重複使用賺錢,就先想服務能不能掛牌

二、循環服務:提供物品或其包裝、容器重複或延長使用等促進資源循環方式之服務。

這是第21條第1項第2款。「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是第三章反覆用的組合,「重複或延長使用」在第16條、第20條各有專條。第20條第1項第3款還把「提供租賃、押金回收或回購服務」列成延長使用的方式之一。

把這些條文接起來,結論很簡單。一門生意只要是靠讓東西被重複用、被用久一點賺錢,這門生意本身就能申請掛牌。

一個常見的誤判,是把標章歸在行銷那一格。理由是客戶談的是單價、破損怎麼算、出貨節奏,標章從不出現在這些對話裡…但循環包裝賣的其實是東西被重複投入使用這整件事,箱子只是載體。這件事過去在法規上沒有名字,第21條第一次給了它一個。

但如果你的歸還據點或服務網絡不算「服務場所」,這條就要重讀。第21條允許標誌貼在產品、包裝或服務場所,而一個據點算不算、一整張跨很多點的網絡算一個還是好幾個,要等第21條第2項的辦法。這是我的推論。

先盤點自己的業務裡,哪一段是租賃、押金回收、回購,把它寫成一句「我提供的服務是……」。

2. 讀到一個資格,就往後找哪一條拿它當依據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行政法人應優先採購下列產品或服務,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績效評核:

這是第32條第1項的開頭,其中第二款把「依第二十一條核准使用循環標誌之循環產品或循環服務」列進去。兩條分在不同章,很容易被當成兩件不相干的事分開讀。

但條文寫的是「應」優先採購,還要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績效評核。這一句,把第21條核准的資格直接接進政府採購的決策依據。標誌只是資格,第32條讓資格有地方兌現。

那實際的採購力道有多大?老實說我答不出來。第32條第2項的辦法還沒發布,績效評核怎麼跑,我沒有實測過,也沒有可以引用的執行數據。

下次讀到任何標章或核准,先往後翻,看有沒有哪一條把它列為優先採購或獎勵的依據,再決定要不要花力氣申請。

3. 辦法沒發布,先查有沒有行政規則已經在受理

前項循環標誌使用之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審查、核准事項、使用與標示之管理、變更、查核、抽樣檢驗、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是第21條第2項。我原本的判斷是:辦法沒發布,所以沒有人拿得到循環標誌,這條路要等。這是錯的。

先看授權的用詞。立法者不會為了一張貼紙,授權出查核、抽樣檢驗、廢止這幾個詞。查核和抽驗代表核准之後還會有人回頭確認,廢止代表資格拿得到也拿得走。說白了,循環標誌比較像一段要一直維持的關係,領到手之後還得繼續顧。這是比喻,條文沒有這樣寫。

罰則讓這點更清楚。第41條第2款規定,擅自使用、變造或不當使用循環標誌,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未改善按次處罰。處罰機關是中央主管機關,跟第47條「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的一般規定不同,標章這條線,中央自己管。

再看現況。依報導,循環標誌現在走的是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依行政規則「循環產品及循環服務推動作業要點」推動的那一套,2026年7月起正式受理。「循環服務」是首波公告技術規格涵蓋的五大類之一。所以第21條做的事,是把一個已經在跑的行政作法,升級成有法律依據、還配上罰則的制度。

兩階段審查、90天補件、效期3年、第一年免費這些細節,出自媒體對作業要點的轉述,我沒有逐字核對過要點原文。引用時要標明這是報導層級,不是條文層級。

把要點原文找來讀完,再決定送件時間;對外引用申請細節之前,先標明出處是報導。

我可能錯在哪裡

「服務場所」怎麼界定,我讀成門市、維修站點這類實體據點都算,但辦法沒發布,這只是我的推論。辦法或官方說明若把歸還據點排除,第21條對循環服務的適用範圍就要縮小。

現在依行政規則取得的循環標誌,等第21條第2項辦法發布後怎麼銜接,要點是被取代還是被整併、要不要重新申請,條文沒寫,我也還沒查到官方說法…這一塊我真的不確定。

第32條優先採購在現實中的力道,我只從條文結構推出來。如果績效評核的辦法顯示採購比例很低,我對「通路」這個說法要下修。

原則摘要

  • 生意靠東西被重複使用賺錢,就先想服務能不能掛牌,因為循環服務本身可以申請,不需要先有可以送檢的實體產品。
  • 讀到一個資格,就往後找哪一條拿它當依據,因為標誌核准接上第32條的政府優先採購,才有看得到的出口。
  • 辦法沒發布,先查有沒有行政規則已經在受理,因為循環標誌已經在用行政規則受理申請,第21條是把它升級成有法律依據、配上罰則的制度。

如果你的業務也踩在服務而不是產品這一邊,你會選擇現在先送件,還是等辦法發布再說?也請告訴我。

原文: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這篇的原始資料:

・資源循環推動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文是從業者的讀後心得,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