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
循環筆記

循環服務想進政府優先採購,先看第 21 條循環標誌核准

優先採購綁第 21 條核准,識別碼可能落入第 22 條第 6 款

示意圖解:三步流程圖:循環服務業者、第 21 條核准、第 32 條優先採購
做循環服務的業者,經第 21 條核准循環標誌,才對得上第 32 條優先採購。
(示意圖解,內容以本文與官方原文為準)

做循環服務的人想進政府優先採購,入口我讀到的是《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21 條核准的循環標誌。循環包材如果被指定公告、又印了唯一識別碼,流向追溯就可能從內部工具變成法定揭露義務。

這是一類「母法寫好了,子法還沒出來」的題目。說白了,條文在,做法還是空的。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

1. 兩張標章長得像,申請、義務與罰則要分開讀

循環標誌在第 21 條(業者申請核准使用)與第 14 條(指定公告產品核定後發給),環保標章在第 23 條。兩張各有一套辦法(第 21 條第 2 項、第 23 條第 3 項),罰則款次也分開:循環標誌是第 41 條第 1、2 款,環保標章是第 41 條第 4、5 款。

第 23 條第 2 項給了環保標章一個持續義務:

依前項規定取得環保標章使用權之業者,應提送環保標章使用情形、產品產量、銷售量等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抽樣檢驗產品。

第 24 條替沒有環保標章的人列了禁止行為,第二款的範圍比一般人以為的大:

擅自使用環保標章、證書、證號或文字進行標示、宣傳、廣告或其他對外之表示。

它連證書、證號與文字都管,不只圖。我的讀法是,把別人的證號抄進型錄,或用近似文字暗示自己有,都可能落在這一款。依第 41 條第 5 款,罰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限期改善,屆期未改按次。

但第 24 條的對象只有未取得環保標章使用權的人。循環標誌的擅自使用,管的是第 21 條第 3 項與第 41 條第 2 款。第 14 條這條路自公布後二年施行,也就是 2028 年 6 月 17 日。送件之前,先確認你要的是哪一張,再讀它自己的那套辦法。

2. 想進優先採購名單,先找條文裡明寫的那一款

第 32 條把應優先採購的範圍分成三款:環保標章產品、循環標誌的循環產品或循環服務、其他環境保護產品及具綠色意涵之產品或服務。

依第二十一條核准使用循環標誌之循環產品或循環服務。

第一款寫的是「產品」,做服務的人多半進不去。第三款是模糊地帶,第 32 條第 2 項的辦法還沒發布。第二款明寫「循環服務」,條件只有一個:第 21 條的核准。

所以做服務的人,入口就是這一款。這是我從條文結構做的推論,不是官方說明。但如果你賣的是實體產品,第一款可能也適用,「單一入口」就不成立。先確認自己的業務算產品還是服務,再決定走哪一款。

3. 條文出現「動態更新」,就當它要求一套會動的系統

第 22 條第 1 項列了七款要揭露、標示的資訊。前五款是材質、包裝重量、可維修性、回收方式、分類回收標誌,都是靜態的,產品定案就知道答案。第六款不一樣:

使用具唯一產品識別碼者,應動態更新流向追溯及品質驗證資訊。

靜態文件外包寫一次就好。動態更新需要有人維護、有資料源,出錯時還得有人負責。所以這一款要求的是一套系統。

「使用具唯一產品識別碼者」乍看像逃生門,不印碼就不受拘束。但對循環包裝這一行,這扇門多半是關著的。包材在不同節點之間流通,不印碼就不知道它在哪,資產也盤不了…所以碼幾乎是這門生意能成立的前提。這是我的推論。

沒有依期限揭露,依第 41 條第 3 款處理:一萬到十五萬,限期改善,按次。

不過第 6 款要先有第 22 條第 1 項的指定公告才會啟動。我 2026 年 9 月查詢時,沒查到這樣的公告,也沒查到第 3 項的辦法。動態到什麼程度、給誰看、多久一次…法律上都還是空的。現在先盤點自己的碼與紀錄,等公告出來再對照。

4. 法律先要求的能力,可能先變成別人的採購項目

一般會把識別碼當純內部工具,用來回答資產在哪、哪一批該退役。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改了這個前提:物品一旦被指定公告,這套能力就從營運選擇變成揭露義務。

我把它拆成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內部工具,價值是省下的損耗。第二階段是合規義務,只問怎麼做才不會出事。

第三階段是商品。被指定公告的人多半有 ERP、倉儲系統、條碼列印機,缺的是「一個物件流動兩年、經過幾十次交接」的資料模型。這一階段整個是推論,我沒有證據顯示它會發生。

現在就能做的,是把「品質驗證資訊」翻成一個你答得出的問題:有人指著一個出過三百趟的循環箱問你,你憑什麼說它還能用?

你要拿得出累計循環次數、最近一次整備紀錄、破損檢查的判定標準,還有誰訂的、有沒有人簽名。常見的難處是資料散在不同地方,中間有幾段靠人記得…只給自己看的系統可以這樣活著,要給主管機關看的,根本不行。

我可能錯在哪裡

第一,老實說,第 22 條第 1 項的指定公告我沒查到,沒查到不等於不存在。「循環包材幾乎必然印碼,所以幾乎必然落入第 6 款」是我的讀法,不是律師意見。我對第 32 條力道的判斷,只來自「應」字加績效評核的條文結構,沒有執行數據。

如果指定公告始終沒涵蓋循環包材,這一款對這一行就只是第 22 條第 2 項的自願層次。

第二,循環標誌現在依「循環產品及循環服務推動作業要點」受理。我讀的是 2026 年的媒體報導,沒有逐字核對要點原文。

第 21 條第 2 項的辦法還沒發布。要點被取代還是整併、已核准的標誌算不算「依第二十一條核准」,法規沒寫,我也還沒查到官方說法。如果答案是要重新申請,現在送件拿到的只是一段時間的通路…就有點 GG 了。

原則摘要

  • 循環標誌(第 21、14 條)與環保標章(第 23 條)要分開讀,申請、辦法與罰則款次各自獨立。
  • 想進優先採購名單,先找條文裡明寫的那一款;做循環服務,我讀到的入口是第 21 條核准的循環標誌,這是我的推論。
  • 條文出現「動態更新」,就當它要求一套會動的系統,靜態文件交不了差。
  • 法律先要求的能力,可能先變成別人的採購項目,這要等指定公告與辦法出來才能驗證。

你手上的循環包材,能不能不靠同事記憶,排出它從發出到現在的完整時間軸?也請告訴我你卡在哪一段。

原文: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這篇的原始資料:

・資源循環推動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文是從業者的讀後心得,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