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判斷是:循環標誌只是一個資格,真正讓它有機會變成通路的,是第 32 條的「應優先採購」加上績效評核。但這條實際有多大力道,我手上沒有數據。
這是一類「資格加採購端義務」的事:先有一個能被指認的身分,再看買的人有沒有被要求優先買。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
1. 看採購條文的動詞和主詞,再判斷它是不是義務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行政法人應優先採購下列產品或服務,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績效評核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32 條第 1 項的主詞是這五類採購主體,動詞是「應」。所以這是採購端的義務,責任在買的人身上。
你有沒有發現,同一部法的輔導獎勵那一章,大部分動詞是「得」?第 32 條第 4 項寫民間企業或團體績效優良者「得予獎勵」,第 33 條、第 34 條的獎勵補助也都寫「得」。那是主管機關可做可不做的那一種。
第 3 項也寫「應辦理」: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優先採購相關的教育推廣活動。這是我的推論:機關端的人會被系統性地告知,有這類東西可以優先買。
但如果你把「優先」讀成保證得標,這條就不成立。在我的讀法裡,優先不等於保證得標,也不等於指定採購。價格、規格、資格審查與其他採購法規那一套都還在…優先,只是在同一個位置上先被考慮,不排他。這五類主體的採購規模,我沒有查到可引用的數字,所以不寫。
下一步很簡單:盤點你現有的客戶與潛在客戶,有哪些屬於這五類採購主體,列成一張清單。
2. 先把標誌當成資格,再看評核讓誰在意
二、依第二十一條核准使用循環標誌之循環產品或循環服務。
機制有三段。第 21 條把一項服務變成可以被指認的資格,第 32 條讓這個資格在採購流程裡有優先性,績效評核讓執行的人在意這個優先性。
打個比方,標誌像入場券,優先採購像有人替你預留座位,績效評核是有人回頭數座位有沒有坐滿。比方就是比方,條文沒有寫這麼具體。
優先採購若只是一句原則,沒有人會為它調整行為。可是一旦有人被打分數,分數會被看…被看的人就會想辦法把它變好看。
做循環包裝的人,業務直覺常長在品牌那一側:客戶有故事要說,願意為形象付溢價。採購端的邏輯不一樣,看的是規格與資格,不是理念。承辦人要的是能寫進採購文件、能被審計接受的欄位。「我們是循環包裝業者」過去根本沒有法律意義,標誌讓它有了主管機關背書的名詞。
但如果你期待標誌本身帶來補助,這條就不成立。標誌不給錢,給的是可以進場的身分。錢的部分在第 33 條、第 34 條,動詞是「得」。
所以申請之前,先問自己一句:承辦人拿到這份資料,能不能直接填進採購文件?
3. 分清楚通路靠行政作法還是法律義務,再決定投多久
前項應優先採購之產品或服務種類、績效評核作業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2 條第 2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這部辦法。我在 2026 年 9 月查詢時沒有查到已發布的版本,哪些種類會列進去、評核怎麼算,現在沒有答案。
另一邊,依報導,資源循環署已依「循環產品及循環服務推動作業要點」,自 2026 年 7 月起受理申請。「循環服務」是首波技術規格五大類之一。同樣依報導,自 2026 年起取得循環標誌的產品與服務可計入政府綠色採購績效。這靠的是要點與既有採購制度銜接,不是第 32 條第 2 項的辦法。
我的推論是:行政作法可以改…法律義務要修法才能改。第 32 條把同一件事寫成義務,再加上評核,對要投三年資源經營這條通路的人,風險不同。要點的細節是報導轉述,我沒有逐字核對過要點原文。
那該怎麼辦?辦法什麼時候來,我們控制不了,能控制的是自己的準備度。把申請會被問的資料,備成平常就在更新的狀態。不管辦法何時公告、內容長怎樣,資料都是現成的。
4. 自願揭露也要照辦法走,從第一天就用會被查的規格
違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揭露或標示內容、方式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這是第 45 條。第 22 條第 2 項讓未被指定公告的業者得自願揭露及標示第 1 項各款資訊,第 45 條接著規定,自願揭露卻違反辦法內容、方式規定的業者要被處罰。
原因很直接:看標示的人分不出你是被要求還是自願。若自願揭露不受規範,所有人都會選自願,再自己定義一套好看的算法。所以自願的是要不要開始,開始之後,內容與方式就要照辦法走。第 14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2 項、第 17 條第 2 項也是同樣結構:先開一扇自願的門,門後接同一套管理規則。
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要求使用唯一產品識別碼者,動態更新流向追溯及品質驗證資訊。一個常見的誤判,是把箱子上的碼當成營運工具。我的讀法是,它會變成這門生意被指認的憑證,所以流向紀錄要能由系統產出,不能靠某個人記得。這是推論,不是律師意見。
這條有前提:第 1 項要先有指定公告,第 6 款的義務才啟動。我查詢時沒有查到這樣的公告。
所以現在就先把流向紀錄做成系統能產出的格式,別等公告來了才補。
我可能錯在哪裡
最不確定的是優先採購的實際力道。老實說,我對第 32 條的判斷來自條文結構,也就是「應」加績效評核,不是來自執行數據。如果之後的辦法或採購實績顯示種類很窄、評核權重很低,我會下修「通路」這個判斷。
第二個是銜接。第 21 條第 2 項的管理辦法發布後,要點是被取代還是被整併,法規沒寫,我也還沒查到官方說法,這一塊我也還不確定。如果辦法規定依要點取得的標誌要重新申請,現在送件拿到的就只是一段時間的通路。
第三,我沒查到指定公告,不等於它不存在。但如果指定公告始終沒有涵蓋循環包材,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對這一行就只是自願層次的事。
原則摘要
- 看採購條文的動詞和主詞,再判斷它是不是義務。
- 先把標誌當成資格,再看評核讓誰在意。
- 分清楚通路靠行政作法還是法律義務,再決定投多久。
- 自願揭露也要照辦法走,從第一天就用會被查的規格。
你手上一個還在流通的循環包材,能不能不靠某個同事的記憶,把它從發出到現在的每一次交接排成一條時間軸?也請告訴我你在哪一段斷掉。
原文: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