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要記成負債,金額要卡在消費者的留存價值和願付現金之間,成本則常常落在門市。第20條第1項第3款只給了模式的名字,這三件事都得自己補。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
這是一類「條文只給名字、不給數字」的義務。碰到這一類,先自己把機制拆開,等指定公告和辦法出來再對數字,不要等到那時才開始想。
1. 押金入帳當負債,不要當營業收入
三、提供租賃、押金回收或回購服務。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20條第3款)
條文沒有定義押金怎麼算,所以這個模式最常被誤解成一種收費。說白了…兩者根本不同:收費之後東西是消費者的,押金之後東西還是業者的。
消費者付的押金不會變成營業收入,是一筆掛在資產負債表上、等著被退回的負債。做押金制的業者,帳上負債會隨規模變大。那筆負債是還沒回來的東西的影子…常見的誤判,就是把它讀成財務惡化。
法律身分也跟著這個邏輯走。循環包材只要從頭到尾沒有失去效用、也沒有被所有人放棄,就一直是還在用的東西,不必碰《廢棄物清理法》那套許可制。押金正是把這個狀態外顯出來的價格設計:業者沒有把東西賣掉,只是借出去,這筆錢就是證據。
但如果押金退還形同虛設,這條就不成立,下一條會講。下次做預算或跟財務對帳之前,先講好押金掛在負債欄。
2. 訂押金前,先找出留存價值和願付現金這兩條線
這一款只列了模式名字,沒告訴你金額怎麼訂。我的判斷是,押金要成立,必須同時高於這個東西留在消費者手上對他的價值,也低於他願意為一次交易凍結的現金。這是我從機制推出來的,不是官方公式。
第一條線守不住,押金就失效。東西越好用越耐用,留著不還越划算,回收率會掉,做得越漂亮的容器掉得越快。第二條線守不住,生意開不了張。押金一高,第一次交易就被擋掉,連讓消費者體驗的機會都沒有。
這道門檻還有個非線性的特徵:押金加一倍,回收率不會加一倍。沒跨過那條線,加多少都沒反應。跨過去回收率跳一階,再往上加效果遞減,擋掉的交易卻越來越多。
還有一種安靜的失效…押金放久了、退還要走流程,消費者會把它當成沉沒成本勾銷掉。這跟退還難易度、交易到歸還隔了多久關係比較大。
那兩條線之間如果根本沒有空間怎麼辦?這時候金額怎麼調都救不了,要換的是款次:換成提供回收服務,或讓容器根本不用回來。所以訂價前,先估兩個數字:留著它對消費者值多少,他願意先凍結多少現金,再看中間有沒有空間。
3. 義務公告給總部時,先算門市要吞下多少成本
應以下列指定方式辦理,並設置必要設施;其執行成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20條第1項)
法條沒有定義什麼叫必要設施,設置方式丟給第2項的授權辦法,辦法還沒發布。但有一個跑了幾年的例子,可以看到必要設施長什麼樣、錢從哪裡出:一次用飲料杯政策。
環保署在2022年4月公告、2022年7月1日實施。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連鎖超市,消費者自備杯要有至少5元價差;連鎖便利商店與連鎖速食店還要提供循環杯免費借用。
官方公布的成果是:自備杯使用率從6%提升到17%,成長2.8倍;一次用飲料杯使用量減少17%;全臺有15個品牌、將近1,763家門市提供循環杯借用,投入的杯子數是19萬8千個。
把後兩個數字相除,平均一家店大約112個杯子。這是我自己算的,不是官方公布的指標。
一家店的後場要挪出放一百多個杯子的空間,要有人清點髒杯,調度不平衡時還得打電話。你有沒有發現…必要設施根本不是一台機器?說白了,就是別人店裡的一塊地板加一段工時。
第20條的義務對象寫的是製造、輸入或販賣該物品之業者,販賣業者這一端,就是門市,包括加盟店。所以義務雖然公告給連鎖總部,實際承受設施成本的是每一家門市。你的品項被點到之前,先去問幾家門市,後場放得下多少、誰來清點。
我可能錯在哪裡
老實說…我還沒查到任何依第20條發布的指定公告。條文自2026年6月17日公布日施行,但指定公告那支筆目前還沒落下,這篇講的義務和設施成本,都要等公告點到你的品項才會啟動。如果公告出來,模式、對象跟我的預期不同,原則3的推論就要重讀。
第2項那個授權辦法也還沒發布,必要設施要設到什麼程度才算數,這一塊我也不知道。押金那兩個條件是我從機制推出來的,不是官方公式;真的要訂押金,要用自己的回收率與攤提假設去算。
飲料杯案例的112個杯子是平均值,各品牌之間的分布一定不平均,只能拿來想像規模,不能當基準。
原則摘要
- 押金入帳當負債,不要當營業收入。
- 訂押金前,先找出留存價值和願付現金這兩條線,金額不是越高越好。
- 義務公告給總部時,先算門市要吞下多少成本。
如果你現在做的是押金或租賃服務,你是先抓成本再回頭訂數字,還是先想清楚兩條線在哪裡才訂?也請告訴我。
原文: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