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
循環筆記

資源循環法罰鍰六千元起,業者別當定價,先看按次處罰

第 38 條第 1 項:罰鍰後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示意圖解:從罰鍰、限期改善到按次處罰的四步流程圖
罰鍰只處理這一次違規,沒補上義務,處罰可以再來。
(示意圖解,內容以本文與官方原文為準)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38 條第 1 項的六千元起跳罰鍰,我不把它當成可以編進預算的價格。條文在罰鍰後面接了限期改善與按次處罰,我的讀法是繳完罰鍰,義務還在。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

這是一類「罰鍰後面還有尾巴」的罰則。以後看到別條罰則,先讀罰鍰後面那一句,再看金額。第 38 條第 1 項只是這類事的例子。

1. 先讀罰鍰後面那一句,別把起跳金額當成價格

第 14 條第 1 項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種類、規模的產品,業者要在期限內申請核定。第 38 條第 1 項罰兩種情形:未依期限申請核定,以及核定後違反管理規定。

條文是這樣寫的:

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只看金額,六千元很低…三十萬對有規模的製造商也稱不上重。結論很容易變成「這條先擺著」。

那繳完罰鍰就沒事了嗎?條文的順序是罰鍰、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才按次處罰。罰鍰處理這一次違規,限期改善處理義務本身,義務沒補上,處罰可以再來。

罰則要是能編進預算,等於替違規定價;後面接了按次處罰,它就是義務。

這條有兩個不成立的情況。第一,按次的間隔與每次怎麼算,條文沒寫,我也沒查到。第二,第 52 條規定第 14 條與第 38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二年施行,2028 年 6 月 17 日之前這一項不會生效。

下次編預算時,把這一項從「罰款」欄移到「義務清單」。

2. 取得核定只是開始,核定之後的變更與查核也會被罰

第 38 條第 1 項第二款被漏看的頻率,我覺得比第一款高。它罰的是取得核定之後的維護。條文寫:

指定產品之製造、輸入業者,違反依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核定事項、變更、查核、抽樣檢驗或資料備查之規定。

這五個動作全部發生在核定之後。改配方、換料源、換供應商,我會歸在「變更」;抽驗結果與申報的再生料比率對不上,我會歸在「查核」或「抽樣檢驗」。這是我的推論,因為辦法還沒發布。

第 14 條第 3 項另有一組資料:應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再生粒(材)料的指定產品,要提送來源、使用總量、產品產量及銷量,經認可的驗證後報備查。說白了…就是一組隨時要對得上的帳。

但第 3 項只對應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再生料的指定產品,沒有這項要求的產品,不必然要交這組資料。

所以動這些之前,先問一次這算不算核定事項的變更,再動手。再生料的來源與用量,也從現在起分開記。

3. 讀罰則先看責任放在哪一端,再判斷誰該處理

第 38 條第 2 項處理營建工程,點名的義務人是工程主辦機關或起造人,施工廠商不在條文裡。

營建工程之工程主辦機關或起造人違反依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產品這邊,義務人是做出來的人與帶進來的人。營建那邊,義務人是決定要蓋、出錢蓋的人。

罰鍰起跳也分開:產品六千元,營建六萬元,差十倍,上限同為三十萬。我的推論是起跳差距反映規模,一張工程契約牽動的資源與廢棄物,比一個品項大得多。

條文後段還有「得令其停工」,我讀到這是整條裡最重的手段。三十萬對工程是小數字…停工影響的是工期。

這個設計可以借到包裝上。做循環包裝的人常講,品牌端的採購條件比包材廠自己的技術升級更能改變市場,因為包材長什麼樣,由下單的人決定。第 38 條第 2 項就把責任放在出錢的那一方。但這只是類比,條文對產品只點名製造、輸入業者,沒有把責任放到下單的品牌。

第 15 條與第 38 條第 2 項自公布日,即 2026 年 6 月 17 日施行,沒有二年的閘門。指定公告與準則截至 2026 年 9 月都還沒出,實際罰誰、罰什麼現在講不了,所以我寫成「沒有閘門」,不寫成「隨時會被罰」。

拿到任何指定公告,先找義務人那一欄寫的是誰,再決定要不要動。

4. 義務要等指定公告才落到你身上,證據卻要先開始存

第 14 條第 1 項有兩層篩子:種類與規模。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應遵行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

我的讀法是,2028 年 6 月 17 日之後,品項若沒被指定公告,第 14 條第 1 項對你沒有義務。條文寫的是「指定項目」,第 13 條第 1 項的六款不必全部及格,哪幾款適用要看準則。

容易被跳過的是,第 52 條推遲的是整個第 14 條,第 2 項自願申請的路在那天之前也沒有開。想提早取得核定的人,這條法定路徑目前沒有窗口。

依報導,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已用「循環產品及循環服務推動作業要點」推動循環標誌,2026 年 7 月起受理申請。這是報導轉述,我沒有逐字核對要點全文,它與第 14 條怎麼銜接,法規沒寫。

準則出來後,重複使用的次數要能舉證。今天的租借、歸還紀錄是營運資料,日誌給自己看,證據給第三方看。證據需要時間戳、對得上單號、不能被無痕修改。

所以從現在起,就用證據的標準存這批資料。

我可能錯在哪裡

第一,準則與第 14 條第 4 項授權的辦法截至 2026 年 9 月都還沒發布。我對準則的推斷只到「範圍不會超出第 13 條第 1 項六款」為止。比率、指定項目、第一批被公告的產品,老實說…我完全不知道。

第二,「按次處罰代表義務仍在」是我從條文順序推出來的,我還沒看到裁罰實例。若辦法或裁罰基準對「按次」的算法與我的讀法不同,我會改判斷。

第三,製造委外的業者算不算「製造、輸入業者」,條文沒寫,我沒有答案。這是我打算在子法預告期提出來問的事。

這是我的讀法,不是律師意見。動大錢之前,請找懂環境法的律師看過。

原則摘要

  • 先讀罰鍰後面那一句,別把起跳金額當成價格。
  • 取得核定只是開始,核定之後的變更與查核也會被罰。
  • 讀罰則先看責任放在哪一端,再判斷誰該處理。
  • 義務要等指定公告才落到你身上,證據卻要先開始存。

你出貨量最大的那個品項,本體材質的再生料比率與料源批號,現在能不能在一天內查出來?也請告訴我你怎麼讀這條。

原文: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這篇的原始資料:

・資源循環推動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文是從業者的讀後心得,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