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14 條的兩年緩衝,我的判斷是不該拿來等,該拿來開始留紀錄。被點名之後,設計和模具還來得及改,但再生料的來源與投料紀錄補不回來。
這是一類「法已公布、準則未出」的緩衝期。義務要等公告才啟動,但公告一來,被查的是過去一整段時間的紀錄。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
1. 生效日是可以開始點名的日子,先用它推算自己的期限
第 52 條寫明,第 14 條及第 38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公布日是 2026 年 6 月 17 日,所以這兩項的生效日是 2028 年 6 月 17 日。第 14 條第 1 項的義務長這樣: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應遵行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其製造、輸入業者應於公告所定期限檢具產品綠色設計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給循環標誌。
這一句有四個零件。「得指定公告」表示義務不會全面啟動,是一批一批點名。義務人寫的是「製造、輸入業者」,同一部法第 16 條第 1 項寫的是「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兩條範圍不一樣。
期限寫在公告裡,不寫在法條裡,所以你算不出被點名後有多少準備時間。另外,核定和循環標誌綁在同一個程序。
說白了,2028 年 6 月 17 日起主管機關才可以開始點名,不會所有製造商同一天交文件。這是我的讀法,不是條文原句。
第 2 項讓非指定公告的產品也能自願遵行準則,這條路不受「被點名」限制。但它同樣在第 14 條裡,第 52 條推遲整條,所以 2028 年 6 月 17 日之前也還沒開。先盤點自家品項哪些用了再生料,被點名的機率和準備量才算得出來。
2. 再生料比率要舉證,先當成一本對得上的物料平衡帳
第 14 條第 3 項:
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產品應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再生粒(材)料者,其製造、輸入業者應提送再生粒(材)料來源、使用總量、產品產量及銷量等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方式或機構查驗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樣資料裡,產量和銷量看起來跟環保無關…你有沒有發現?我的推論是,要算比率就要有分母。這一年買進多少再生粒料、投進多少、做出多少產品、賣掉多少,四段要對得起來。
所以我把它讀成物料平衡。
這種舉證在台灣不算全新。現行的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表,塑膠綠色費率的適用條件之一是使用塑膠再生料,比率須達 25%,須與原容器本體同材質,並取得指定驗證之一,例如環保標章、GRS、EuCertPlast、UL 2809、SGS、TÜV。
但那張費率表是《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授權的制度,跟第 14 條第 3 項在法律上沒有連結。準則還沒出,我不知道「一定比率」會不會是 25%,也不知道認可的驗證方式會不會照抄那份清單。我拿它來說,只因為再生料舉證在台灣已經有現成的做法。
如果你的品項不涉及使用再生料,第 3 項對你不適用。涉及的話,先把來源、使用總量、產量、銷量四段排進同一張表,看對不對得上帳。
3. 被點名後補不回來的事現在做,補得回來的事等準則
我原本以為兩年是準備期,等準則、看公告,再開始改。讀完第 3 項那句「查驗」之後,我改了判斷。查驗的對象是紀錄,而紀錄不能加班趕出來。
假設 2028 年你的品項被公告,公告給六個月(這是假設,實際期限要看公告)。改設計大概來得及,換模具很緊但有機會。
「過去一整年的再生料來源與使用總量」要在公告發布之前就記好…公告日才開始記,前面那一年根本是空的,像發票沒留,事後怎麼解釋都補不上。這是比喻,不是條文。
所以我把綠色設計的工作分成兩類。補不回來的只有三樣:
- 料源的合約與批號可追溯。
- 進料與投料把再生料和新料分開記。
- 產量與銷量能跟投料對得上帳。
這三樣動的是幾個欄位和採購合約的附件,不動產線。紀錄要細到哪一層?我的判斷是至少到批號。進料有供應商批號與材質證明,投料記得出哪個生產批次用了哪一批,出貨對得回產出。
只有月結總量,你能提出的就只有平均值,抽樣查核時最難辯護。
換料、改結構、開新模具、送驗證,可以等準則和指定項目清楚再動。準則沒出就照猜測開模,猜錯是兩筆錢。緩衝期先拿來清掉補不回來的那一類,現金和產能留著等準則。下一份再生料採購合約簽訂前,就把批號可追溯的條款加進去。
4. 別用一個生效日理解整套制度,逐條看哪一條被推遲
第 15 條第 1 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營建工程,其工程主辦機關或起造人應於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遵行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
第 52 條只把第 14 條和第 38 條第 1 項往後推兩年,第 15 條不在裡面。所以營建工程這一段,制度上從 2026 年 6 月 17 日就生效了。
產品那邊,日期是關死的:2028 年 6 月 17 日之前,第 14 條的義務啟動不了。營建這邊沒有這道閘門,公告什麼時候發,義務什麼時候開始。
但如果準則沒出、指定項目是空的,就沒有東西可遵行。所以我只說「沒有兩年這道閘門」,不說「馬上會被罰」。
為什麼兩邊不對稱,我沒有查到立法理由,不猜。你的業務若碰到營建工程,先查有沒有公告指定的規模與指定項目。
我可能錯在哪裡
第一,批號這一層是我的判斷,不是法條寫的。第 14 條第 4 項授權的辦法還沒發布(截至 2026 年 9 月)。如果辦法接受月結總量,或指定的驗證方式只看年度數字,我會下修這個要求。
第二,租賃制下的循環包材,所有權留在業者手上、製造委外、使用者是客戶,這幾個條件疊在一起,算不算第 14 條的「製造、輸入業者」,法條沒有直接回答。第 20 條把租賃列為延長使用的方式之一,但這不等於租賃的物品就是第 14 條的產品。
老實說這一塊我也還不確定。我打算在子法預告期提出來問。
原則摘要
- 生效日是可以開始點名的日子,先用它推算自己的期限。
- 再生料比率要舉證,先當成一本對得上的物料平衡帳。
- 被點名後補不回來的事現在做,補得回來的事等準則。
- 別用一個生效日理解整套制度,逐條看哪一條被推遲。
你手上出貨量最大的那個品項,再生料和新料在進料與投料紀錄裡分開記了嗎?也請告訴我你們現在能追溯到哪一層。
原文: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