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
循環筆記

循環標誌名單沒有核發日期,引用「首張」前先找日期來源

查詢頁只有四個欄位,各類證號獨立起算,現行法源是行政要點

示意圖解:左右對照圖,左邊列查詢頁有的四個欄位,右邊列沒有核發日期
查詢頁只列四個欄位,沒有核發日期,所以看不出誰先拿到。
(示意圖解,內容以本文與官方原文為準)

廣鋐企業的證號排在B類最前面,但循環標誌查詢頁沒有核發日期欄位,查不出這是不是全台第一張。現在核發的50張標誌,法源是環境部的行政要點。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使用管理辦法還沒發布。這是一類「新制度剛發第一批證,名單就被當事實引用」的事。名單能證明誰有證,證明不了誰先。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

1. 名單沒有日期欄位,就不要拿排序當時間先後

證書編號 品項名稱 申請者名稱 統一編號

官方查詢頁只列這四個欄位,沒有核發日期。廣鋐企業的證號是B000001、B000002,排在B類最前面。

B000001 循環再生集針盒GHS-1130 廣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416715 B000002 循環再生集針盒GHS-1040 廣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416715

那排最前代表什麼?只代表編號小。每一類證號都各自從000001編起,A、B、D、E彼此獨立起算。所以單看這份名單,查不出誰是全台最早拿到循環標誌的。

經濟日報9月3日報導稱廣鋐「取得環境部首張循環標誌」。我目前只能當成報導轉述…原文我還沒看到核發時間的依據。

這個限制只影響「誰最先」的排序判斷,不影響廣鋐拿到B000001、B000002這件事本身。要引用「首張」的人,引用前先找一份有核發日期的來源。

2. 申請走哪份文件,先確認現在管的是法還是要點

50 筆資料,顯示第 1 筆至第 10 筆,共計 5 頁。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21條把循環標誌寫進法律、配上罰則。第41條第1、2款規定違規使用或變造,處1萬到15萬元。

第21條本身已隨母法在2026年6月17日施行,但它第2項授權訂定的使用管理辦法還沒發布。

所以從2026年7月開始受理申請、現在發出去的這50張,靠的是《循環產品及循環服務推動作業要點》,不是第21條第2項的辦法。說白了,這只影響「現在申請走哪一份文件」。

現行要點下,效期3年,沒有技術規格變動可展延一次,最多到6年。第一年免收費,每年要回報產量或服務量。取得後要接受查廠,標誌從2026年起也能算進政府綠色採購績效。辦法發布後這些規則會不會變…我還不知道。要申請的業者,先照現行要點排時程,辦法發布後再回頭對一次。

3. 同一件事掛兩張標誌時,先看類別分布再解讀名單

貿塑企業的「不用再丟網購包裝」同時掛了B000009(產品)和D000003(同一件事以服務申請)。貿塑另外還有B000007仿木攤架、B000008展示櫃。

同一件事,產品版跟服務版分開掛號,名單上看得出來。但我還沒找到官方對「一案兩標」怎麼認定的說明。

D類證號是D000001到D000005,跳過D000006,直接接D000007、D000008。名單沒寫為什麼少一張。

E類20張裡有14張是中聯資源一家公司的,品項有瀝青鋪面粒料、爐碴粉、水泥系列。這是我的推論:這一類目前主要是既有轉爐石、爐碴這類大宗料源業者在申請。

但如果官方之後公布一案兩標的認定方式,這一節的讀法就要改。讀名單的人,先把同一家公司的證號歸在一起,再判斷這一類長什麼樣子。

我可能錯在哪裡

報導稱廣鋐是「首張」,我在名單上查不到核發時間,所以無法確認或推翻這個說法。老實說…這是我目前掌握不到的證據,不是我判斷它錯。有官方或廠商給出核發日期,這一節就要改。

還有一塊我也不確定:辦法發布後,現在這50張靠要點拿到的標誌,要重新送審,還是直接由法律承接。要點跟法規目前都沒寫銜接方式。這是我還沒查到答案的空白,我會繼續追。

原則摘要

  • 名單沒有日期欄位,就不要拿排序當時間先後,因為各類證號獨立起算。
  • 申請走哪份文件,先確認現在管的是法還是要點;目前發證的法源是要點。
  • 同一件事可能同時掛產品和服務兩張標誌;讀名單先看類別分布,E類20張裡有14張集中在同一家公司。

等第21條第2項的使用管理辦法發布,現在這50張靠要點拿到的標誌,要重新送審一次,還是直接被法律承接下去?同業如果查到官方對核發時間或法規銜接的說明,也請告訴我。

原文:https://tcpip.moenv.gov.tw/loop-mark/search 報導:經濟日報2026-09-03,「醫療廢塑膠變身再生集針盒 廣鋐取得環境部首張循環標誌」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這篇的原始資料:

・循環標誌官方名單 50 張:五類分布,循環服務類已有 7 張

本文是從業者的讀後心得,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