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
循環筆記

包裝規格第 19 條:製造與販賣端罰則下限差五倍,先確認身分

第 19 條授權公告包裝規格,第 42、44 條分兩級罰鍰

示意圖解:左右對照製造端與販賣端的罰鍰級距
同一份第 19 條公告,製造端與販賣端走不同罰則級距。
(示意圖解,內容以本文與官方原文為準)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19 條一旦對某個品類公告,管的就是每個出貨箱子的規格,義務還依業者身分分成兩級罰則。我的判斷是責任主要壓在製造、輸入與運輸業者身上,合規的證據要從你自己的用量紀錄長出來。

這是一條「先授權、後公告」的條文,公告沒出來之前,我們只能讀結構。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

1. 條文若直接列出規格,管的是產品本身,進口商賣出時也算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之運輸或販賣包裝之減量目標、空間比例、層數、使用材質之種類及數量,其製造、運輸、販賣業者應依公告事項辦理。

第 1 項前面的「減量目標」跟第 17 條同類,後面四個詞是規格。空間比例是箱子裡有多少是空的,層數是外面套幾層,材質的種類及數量是能用哪些材料、各用多少。

第 2 項只要求事後把減量成果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沒有第 16、17 條那種「申請核准」的前置動作。說白了,它不審你的計畫,直接管產品,再看成果。這是我的讀法。

第 3 項把責任接到進口商身上:

輸入業者輸入第一項指定公告物品者,其於銷售該物品時之包裝應符合該項公告之規定。

責任接在銷售那一刻,所以「這是原廠包裝,我改不了」在第 3 項下沒有位置。實務上只剩兩條路…跟海外原廠談包裝規格,或進口後、賣出前自己重新包。前者是採購談判,後者是一條原本沒有的產線。

但如果主管機關沒公告,或公告的品類不含你經手的品項,這條就進不來。我沒查到第 19 條的公告已經發布。

如果你是進口商,現在就把常進的品項列出來,逐一問原廠包裝能不能改規格。

2. 義務落在多個身分時,先確認自己站哪一端,再看罰則級距

製造、運輸業者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包裝減量目標、空間比例、層數、使用材質種類、數量之規定

這句在第 42 條第 3 款,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販賣業者違反同一項公告,走第 44 條,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上限差兩倍半,下限差五倍。輸入業者違反第 19 條第 3 項,也在第 42 條第 3 款。

我把這個分級讀成責任分配:包裝長什麼樣,主要責任在做出來與帶進來的人,販賣業者被期待的是配合。

再往下是我的推論:義務落在兩端、罰則又有輕重時,通路會要供應商聲明包裝符合公告,供應商會要通路承諾不自行加包。你有沒有發現,這兩份聲明其實都是在替罰則級距找人扛?

有一處要看清楚。第 19 條的義務人有製造、運輸、販賣三種,第 42 條第 3 款把運輸業者跟製造業者放在一起。做物流的人如果覺得包裝規格不關自己的事,這一款會讓你意外。

但如果你賣的是自有品牌商品,通路同時是委製者也是販賣者,這種身分重疊怎麼處理,條文沒有寫…所以我不下判斷。

先畫一張身分表:每個品項,你是製造、輸入、運輸還是販賣,再對回第 42 條或第 44 條。

3. 限期改善的期限,要拿去跟自己的庫存週轉期比

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 42 條與第 44 條都是這句。包裝規格的改動是一條鏈:換設計、改模具或刀模、重新試包、重新測跌落、通知全部供應商、消化既有庫存。

我的推論是:限期改善的期限如果比包材庫存週轉期短…你會處在新規格已經定案、舊庫存還在出貨的狀態,而這個狀態可能被看成還沒改善。若是這樣,按次處罰持續多久,由庫存週轉期決定,不由你改得多快決定。

有兩條條文會放大這件事。第 50 條把第 42 條與第 44 條列進去,主管機關得於指定網站「公開違規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違法情形」。另一條是第 47 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第 41 條明文寫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第 42、44 條開頭沒有指定機關,我讀成裁罰權在地方,全國性業者可能面對複數窗口。

但如果違規只是成果報告的提報方式或期限,庫存這一段就不適用。

現在就去查你的包材庫存還剩幾週,把換規格的整條鏈排出時間表。

4. 義務一成立,買方要的是過得了審的證據

檢具重複使用計畫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16 條把重複使用寫成要核准的計畫加要備查的成果。我推論,義務從自願變成不做就罰,採購決策會從行銷部門移向法遵。行銷問的是別人有沒有、拍起來好不好看;法遵問三件事:

  • 你的方案在計畫書上對應哪一欄。
  • 循環次數、箱子流向、破損汰換怎麼記錄,數字能不能重算。
  • 公告後沒達標,合約裡誰承擔。

這三個答案都是可交付物:一份文件、一組可稽核的紀錄、一條合約條款。所以賣給法遵的是這批箱子產生、能過審查的證據,紀錄系統的份量不會低於硬體。

第 16、17 條的計畫辦法與第 19 條的成果報告公告,我沒查到已經發布,這裡談的是條文結構會產生的行為,不是申報作業指引。品類若一直沒被公告,它仍是自願市場,這條推論就不成立。

把你最大宗的包裝品項,用量與資料來源先整理成一張可重算的表。

我可能錯在哪裡

  • 把兩級罰讀成責任分配,是我的讀法。如果第一批罰單顯示主管機關對「製造業者」與「販賣業者」的界線另有認定,或兩端的合約條款沒有因此改變,我會改判斷。
  • 「庫存週轉期決定按次處罰長度」是推論。如果主管機關把新規格上線就算改善,或限期本來就訂得夠長,這條會弱很多。我也沒查到主管機關怎麼認定「完成改善」。
  • 如果包裝減量率靠減薄與尺寸優化能一路推到 50%(網購包裝減量指引 2.0 版的 2030 年目標),循環包裝在合規路徑上的位置會比我預期弱。老實說,我沒查到有人算過那條線在哪裡。

原則摘要

  • 條文若直接列出規格,管的是產品本身,進口商賣出時也算。 空間比例、層數、材質種類與數量都是規格,只有事後成果備查,進口商在銷售時的包裝也要符合公告。
  • 義務落在多個身分時,先確認自己站哪一端,再看罰則級距。 第 42 條與第 44 條的級距差兩倍半到五倍,運輸業者在較重一級。
  • 限期改善的期限,要拿去跟自己的庫存週轉期比。 這是推論,另有公開名單與地方裁罰兩個放大器。
  • 義務一成立,買方要的是過得了審的證據。 文件、可稽核的紀錄與合約條款要交得出來。

你手上出貨量最大的那個包裝品項,材質、單件重量、去年一整年用量,以及這個用量是從哪個系統撈出來的,這四個數字能在同一張紙上寫齊嗎?也請告訴我你卡在哪一格。

原文: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這篇的原始資料:

・資源循環推動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文是從業者的讀後心得,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