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
循環筆記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5 條沒罰則,容器與平台業者要先讀什麼

第 5 條點名容器業者與交易平台,是後續指定公告的方向依據

示意圖解:三步流程圖:第 5 條原則、指定公告、義務成形
第 5 條先給方向,指定公告出來後,義務才從自願變應為
(示意圖解,內容以本文與官方原文為準)

第 5 條沒有罰則,但它是後面每一份指定公告的方向依據,第 4 款和第 5 款又直接點名了容器製造販賣業者和網路交易平台。所以你要先把它讀懂,再等公告。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

這是一類「母法先寫原則,公告一出才有牙齒」的條文。處理這一類事,先分清楚三件事:誰被點名、有沒有罰則、後面會接哪一條公告。

1. 條文直接點名你的行業,先把它當成位置的改變

從事物品、容器之製造、販賣之事業,有責任提升產品耐用年限及落實修繕服務,以抑制該物品、容器成為廢棄物,並應朝促使該產品利於資源循環之方向進行產品之研發、設計及標示材質種類。

主語是「從事物品、容器之製造、販賣之事業」,責任有兩塊:提升產品耐用年限、落實修繕服務。目的寫得很清楚,就是抑制物品、容器成為廢棄物。

在循環包裝這行,說白了,這就是這門生意本來在做的事:讓一個容器一直修、一直用,別那麼快變成廢棄物。過去這件事只能講價值、講 ESG 報告好看…現在它被寫成製造業者跟販賣業者的責任原則。

但如果你想拿它去主張權利,或擔心被裁罰,這條就不成立。第 5 條在罰則章(第 38 條到第 48 條)沒有被任何一條引用,所以做不到耐用年限或修繕服務,現在不會被處罰。除非未來被第 16 條、第 20 條這類條文指定公告,否則它就只是原則。

你手上有耐用、可修繕的設計,現在就把它放進提案的第一頁。

2. 施力點換了人,先問新的責任人是誰,再等機制

從事網路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應訂定並執行相關管理機制,促使並引導利用其平台進行交易之事業或個人,落實包裝減量及促進資源循環。

注意,主語是平台,不是賣家。在此之前,台灣管網購包裝的主要工具是 2019 年起的網購包裝減量指引,那是一份指引,不是強制法規,對象限在一定資本額以上的業者,施力點在貨主。第 5 條第 5 款把施力點換成了平台。

對賣循環包材的人來說,客戶名單多了一整欄。原本談的是品牌方和電商業者,現在多了一層提供交易場所、自己不出貨的人。法律要求它建立機制,去引導在它上面做生意的所有人。我判斷這對這行影響很大,這是我的推論。

那平台到底要做什麼?條文只寫了「應訂定並執行相關管理機制」,沒寫機制長什麼樣。所以你現在能做的,是把平台列進客戶名單,機制內容等子法跟後續公告出來再談。

3. 沒有罰則的條文,看它會被哪幾條公告引用

國民應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儘可能延長產品使用年限,使用促進資源循環之產品或服務。

這是第 6 條全文,它跟第 5 條一樣,在罰則章沒有被引用到。我一開始的反應是:那寫這個幹嘛?後來改變了想法…因為它至少有兩個確定的作用。

第一,它是後面所有指定公告的正當性來源。看第 16 條的句型: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重複使用目標及方式,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應於公告所定期限檢具重複使用計畫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17 條、第 19 條、第 20 條也是同一種句型。這些公告要有方向,第 5 條就是那個方向。沒有它,公告就成了沒有骨架的裁量。第二,它是解釋條款,將來有罰則的規定要往嚴或往寬解釋,第 5 條會被拿出來當標準。

時間點是這條的邊界。現在你在第 16 條到第 20 條裡已經在做的事,是自願性質。哪一天公告真的出來,這一格就從自願變成應為。

罰則走第 42 條或第 44 條,看你是製造輸入業者還是販賣業者。在那之前,它對生意的作用是…談判時可以指的那一頁。這是我對談判現場的判斷,條文沒這樣寫。

你現在就可以把已經在做的事對照第 16 條到第 20 條,標出哪些將來會變成應為。

4. 找主管機關先看業務性質,環境部只管十一款裡的一款

第 9 條列了中央有關機關推動資源循環的十一款權責分工。能源、製造及商業部門是經濟部,科學園區是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運輸部門是交通部,環境部門才輪到環境部,每一款後面都跟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十一款裡,環境部門只佔一款。

這會直接影響你等哪一份公告。第 25 條把再生資源的兩條路分給不同機關:

得再使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同一批物質,走「再使用」歸環境部這條線,走「再生利用」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條線,清運貯存的辦法也是分開訂的。你去環境部問再生利用項目公告了沒…有可能問錯了門。

但第 9 條只給方向,不給答案。讀完母法還不知道自己歸誰管,是正常的。先確認你的業務屬於十一款裡的哪一款,再去找那個機關發布的子法公告。

我可能錯在哪裡

第 5 條第 5 款對電商平台的管理機制內容,老實說…我還不知道。我判斷它對循環包裝這行影響很大,但條文只寫了「應訂定並執行相關管理機制」,機制內容要等子法出來才能確認。如果子法只要求平台做宣導,這個判斷就要往下修。

另一點是「沒有罰則的條文是談判起點」。這是我對談判現場的觀察,條文本身只給了正當性來源和解釋條款這兩個作用。如果實際談判裡對方根本不理會第 5 條,我就高估了它。

原則摘要

  • 條文直接點名你的行業,先把它當成位置的改變。第 5 條第 4 款把提升耐用年限、落實修繕服務寫成製造販賣業者的責任,目前沒有罰則。
  • 施力點換了人,先問新的責任人是誰,再等機制。第 5 條第 5 款把包裝減量的引導對象換成網路交易平台,機制內容還沒公告。
  • 沒有罰則的條文,看它會被哪幾條公告引用。第 5 條、第 6 條是後續指定公告的正當性來源與解釋依歸,公告一出,義務就從自願變應為。
  • 找主管機關先看業務性質,環境部只管十一款裡的一款。第 9 條把權責分給十一款不同部會,找對窗口要先看業務性質。

你現在跟客戶或供應商談的時候,有沒有把第 5 條這幾款原則放進合約或提案,還是打算等公告出來才開始談?也請告訴我。

原文: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這篇的原始資料:

・資源循環推動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文是從業者的讀後心得,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