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
循環筆記

想送資源循環沙盒?先看公開範圍、九條清單與罰則

第 37 條:核准後公開、只排除九條規定、程序違規有罰

示意圖解:三步流程圖:公開後的優勢、九條清單、程序義務
送件前依序檢查公開後的優勢、九條清單與程序義務
(示意圖解,內容以本文與官方原文為準)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37 條的創新實驗,我的判斷是:它給的是一段公開、有期限、只能排除九條規定的例外。

送件之前先算三件事:公開之後你還剩什麼優勢、你要排的那條在不在清單裡、程序上的義務你做不做得到。這是一類「拿公開換例外」的制度,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

1. 送件之前,先問公開之後你還剩下什麼優勢

一個常見的誤判,是把沙盒想成一間安靜的房間,讓你把東西做出來再拿出去賣。我讀完第 37 條前三項,結論是「這條很值得試」,讀到第 4 項才把結論改了一半。

事業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規定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指定網站

這五個欄位合起來,說白了就是一份公開說明書:你在做什麼、做多久、做多大、被允許不用守哪一條法。同業打開指定網站就讀得到。撤銷、廢止也要揭露,所以實驗被中止,這件事一樣是公開的。

那公開會傷到誰?如果你的優勢是點子本身,例如沒人想到的收集方式、新的商業模式設計,公開會直接削掉它,同業在你實驗期間就能開始準備。如果你的優勢是已經鋪好的通路、簽下的客戶、跑了幾年的資料、投下去的設備,公開的成本低很多…同業知道你在做什麼,但沒有你那些東西。

第 37 條第 1 項開頭寫的是「為促進資源循環技術或數位科技治理發展之目的」。我的讀法是,這條要的是讓一個做法被試出來、被看見,再變成規則,跟「搶先做一年獨門生意」是兩回事。

順帶一個對照。就我讀過的《廢棄物清理法》條文,第 29 條第 1 項的餘裕量條款也是經許可後不受某幾條限制,但條件是你已經有合法的處理設施。第 37 條不問你有沒有設施,就我所見是第一個不以既有資格為前提的排除條款。我只讀了這一部法,更早的其他法制有沒有類似設計,我沒有查。

送件之前,把「這個點子公開之後,我還剩下什麼」寫成一句話。寫不出來,就先不要送。

2. 想排除的規定,先對清單,沒列的一律照常適用

第 37 條第 3 項的清單,本法兩條,加上《廢棄物清理法》七條,一共九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清單只列這九條,所以沒列的規定在實驗期間照常適用。這是我的讀法,包括:

  • 《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事業廢棄物清理的方式
  • 第 30 條的連帶清理責任
  • 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與第 3 款的申報與即時追蹤
  • 第 39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的再利用記錄申報
  •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21 條循環標誌、第 22 條資訊揭露、第 29 條再生資源申報

第 30 條在商業上最實際:

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

沙盒排除的是你的義務,客戶的連帶責任沒有被排除。我預期客戶的法務會先問這一條…這是預期,不是條文。

清單之外還有但書: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其他重大環境風險的強制規定,民事與刑事責任,以及行政機關依法應採取的緊急處置措施,都不得排除。如果你的題目價值建立在「不做那些檢測」「不符合那個安全規範」,沙盒給不了,就這樣。

還有一種題目我認為不適合送:現行制度下已經有一條合法的路,只是比較慢。第 2 項要求審酌創新性、必要性、可行性、風險控管、環境影響,這是條文。「只是慢的題目會卡在必要性與創新性」是我的推論。

動手寫計畫之前,先拿你要排的那一條去對這九條。不在裡面,就換題目。

3. 授權辦法還沒出來,先把程序義務當成主要風險

第 5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辦法,範圍包括申請、審查、核准、管理、變更、展延、執行成果提送與備查、資訊公開、風險控管等。查詢時間 2026 年 9 月,我沒有查到已發布的版本,也沒有查到已核准的案例。實驗期間上限、能展延幾次、要備哪些文件、審查多久、規模上限,條文都沒寫,我不猜。

辦法還查不到,罰則卻已經寫好,這是《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43 條:

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核准事項、變更、管理、執行成果提送期限或備查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看它罰的是什麼:核准事項、變更、管理、提送期限、備查。全部是程序,沒有一項是「實驗失敗」。我的讀法是,成果報告逾期,就落在六千元到十五萬元的罰鍰;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才按次處罰。

第 50 條的公開違規名單不含第 43 條,但這對你沒差別。第 37 條第 4 項已經先把你放上網了,撤銷與廢止也在揭露範圍內。

還有一點:第 1 項只寫要提送執行成果報備查,沒有任何一句保證實驗成功就修法或發給許可。排除只在創新實驗期間內有效,期間結束就回到原本的規則。你的商業計畫不能建立在實驗會自動變成常態的假設上。

送件之前,先把成果報告的提送期限排進行事曆,再拿資本支出回收期跟實驗期間比一次。回收期若比實驗期間長,算式從一開始就不成立。

我可能錯在哪裡

最大的不確定是辦法。我整篇講的是條文結構,實務面我沒有資料,老實說辦法長什麼樣我也還不知道。辦法預告出來後,期間、文件、審查方式都可能推翻我上面的讀法,到時我會回頭改。

第二點是但書「不得排除刑事責任」,與排除《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之間怎麼並存。我有一個讀法,但沒有函釋、判決或案例支持…這一塊我也還不確定。之後若出現,我會改這一段。真要走這條路,請先找刑事律師。

原則摘要

  • 送件之前,先問公開之後你還剩下什麼優勢。
  • 想排除的規定,先對清單,沒列的一律照常適用。
  • 授權辦法還沒出來,先把程序義務當成主要風險。

你最想做但現在做不了的那件事,擋住它的那一條,在這九條裡面嗎?也請告訴我。

原文: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這篇的原始資料:

・資源循環推動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廢棄物清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文是從業者的讀後心得,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