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52 條只把第 14 條和第 38 條第 1 項往後推兩年,到 2028 年 6 月 17 日。其餘各條在 2026 年 6 月 17 日公布當天就生效,這兩年只是綠色設計核定義務的準備期,整部法沒有一起放假。
這是一次「整部法先上路、少數條文延後」的施行安排。碰到這一類,要先讀施行條文,才知道哪一條有多少時間。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
1. 延後施行只延後被點名的條文,先讀施行條文再排時程
本法除第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全文 52 條,修正公布日是民國 115 年(2026 年)6 月 17 日。第 52 條只點名兩處暫停:第 14 條,以及第 38 條第 1 項,也就是第 14 條的罰則。其餘五十一條,公布當天就生效。
第 38 條被切成兩半。第 2 項管營建工程的工程主辦機關或起造人,不在第 52 條的名單裡,跟其他條文一起生效。我原本讀到「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直覺是離我還有兩年,先放著。重讀之後,我發現自己把緩衝期讀反了。
先把第 52 條點名的兩處標進行事曆,其餘條文從今天起就當成已經在跑。
2. 緩衝期多半是配套還沒到,別等準則出來才開始動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應遵行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其製造、輸入業者應於公告所定期限檢具產品綠色設計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給循環標誌。
申請核定的前提是有一份綠色設計準則,準則由第 13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第 14 條第 4 項另外授權主管機關訂辦法。截至 2026 年 9 月,準則與辦法都還沒發布。
這是我的推論:這兩年是給雙方的,主管機關寫準則和辦法,業者按準則改產品。兩件事是接力,準則出來之前…根本沒有人能確定要改成什麼樣。「先等準則出來再說」聽起來合理,但這樣做會把所有改動擠到最後那六個月。
但如果你的產品沒被指定公告,這條對你就是選項,因為第 14 條第 2 項寫的是製造、輸入業者「得」自願遵行。
那準則還沒出,現在能做什麼?把出貨量最大那個品項的現況先盤一遍。
3. 沒直接課義務的原則條文,也先當考題範圍來讀
第 13 條第 1、2 項的主詞是中央主管機關,第 3 項的主詞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整條沒有一句話對業者說「應如何」,課義務的是第 14 條。
不過第 2 項規定,準則是就「前項綠色設計原則之內容、項目」去訂。我因此推論準則的範圍不會跑出這六款:
一、使用單一、易於分解、拆解或資源循環之材質。 二、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之再生粒(材)料。 三、易維修、可升級或提升耐用性。 四、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害環境物質。 五、營建工程源頭現場分類減少廢棄物。 六、其他於生命週期節約能資源使用及減少廢棄物之設計。
第一款問的是壽命結束那一刻,幾種材料分不分得開,也就是拆解成本落在誰身上。提案會議上很體面的複合材質…在回收線上沒有人願意拆。
第四款容易被讀成「我又沒用重金屬」。實際會卡住的常是油墨、黏著劑、標籤、發泡劑、脫模劑、阻燃劑,它們多半在供應商的供應商那裡。要花的時間是把供應鏈往上追兩層,拿到一份說得出成分的文件。
第二款的比率目前沒有數字,它最直接會改到採購合約。第三款會讓「耐用」從財務假設變成要附測試數據的事實。第六款是兜底款,六款不是封閉清單,實際落在哪幾項要等準則。
把出貨量最大那個品項的物料清單拿出來,逐款對一次,答不出來的格子先標起來。
4. 沒有日期的條文最難排,先查自己產品的主管機關是誰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綠色設計原則,檢討所主管之相關法令,並輔導事業遵行。
這一項沒有罰則,也不在第 52 條的兩年名單裡,2026 年 6 月 17 日就生效了。它要求的是別的部會回頭檢討自己主管的法令。
我的讀法是,綠色設計原則會從這六款出發,往外長進各主管機關的既有規範。醫療器材、食品容器、電子產品、營建,各有各的主管機關和法令。
第 14 條有明確日期,可以排進行事曆。第 13 條第 3 項沒有日期,各部會的節奏也不會同步,所以會在你不預期的時間出現。
你有沒有發現,這跟只受單一主管機關管的內銷產品差很多?同時受幾個部會與出口目的地規定管的產品,最容易出問題的是兩份規範對材質或標示的要求不一致,配合一邊改了設計,另一邊就不合。
把每條產品線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成一張表,各自盯它的預告。
我可能錯在哪裡
第一點,我對準則的推斷只到「範圍不會超出第 13 條第 1 項六款」為止。比率訂多少、指定項目挑哪幾款、第一批被公告的是哪些產品,老實說…我不知道,也沒有任何內線。準則或辦法的預告若出現六款以外的要求,或明確界定義務主體,我的判斷就要改。
第二點,把第 13 條第 3 項讀成「綠色設計原則會往其他部會法令長」,是我的讀法,不是任何機關宣布的時程。如果各部會遲遲沒有檢討法令的動作,這一項的影響會比我以為的小。
第三點,義務主體是「製造、輸入業者」,製造委外的產品算不算,法條沒寫,這一塊…我沒有答案。你的讀法若不同,也請告訴我。
原則摘要
- **延後施行只延後被點名的條文,先讀施行條文再排時程。**被推遲的只有第 14 條與第 38 條第 1 項,其餘 2026 年 6 月 17 日已生效。
- **緩衝期多半是配套還沒到,別等準則出來才開始動。**準則與辦法是接力,準則出來前先盤點現況。
- **沒直接課義務的原則條文,也先當考題範圍來讀。**我推論準則的範圍不會超出第 13 條第 1 項六款。
- **沒有日期的條文最難排,先查自己產品的主管機關是誰。**第 13 條第 3 項會在不預期的時間出現。
你出貨量最大的那個品項,物料清單上再生料比率與料源批號可否追溯這兩格,有幾格會填「沒問過」?
原文: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