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
循環筆記

循環法獎勵辦法還沒出,業者現在該先整理哪些紀錄

第 27、49、7 條已成立,績效要外部查核是我的推論

示意圖解:左右對照圖:條文已定的三件事與等辦法的三件事
把第五章拆成已寫進條文與等辦法兩邊,分清現在該動什麼。
(示意圖解,內容以本文與官方原文為準)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五章的獎勵補助,多數要等辦法發布才有申請入口,但有三件事現在就成立:再生產品要先過第 27 條的標準,申請審查依第 49 條「應」收費,受理審查的窗口依第 7 條可能是受委託的法人。

第四件是我的推論:績效很可能要經外部查核,所以現在能做的是整理紀錄,申請書要等辦法。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

這是一類「母法先裝好幾個零件,子法還沒到」的事。這個階段,有些東西已經寫死,有些要等辦法。先分清楚哪一邊,才知道現在該動什麼。

1. 先確認自己過了資格門檻,再排申請獎勵的工作

第 27 條第 2 項是第五章的前門:

再生產品不符合前項標準者,不適用第五章輔導獎勵措施之規定。

第 3 條第 6 款把再生產品定義為「以一定比例以上之再生資源為原料所製成之產品」。所以獎勵有資格門檻,而且門檻在第 32 條之前就先擋住了。

標準有兩個來源:既有的國家標準,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的標準。沒有國家標準,這一關不會自動放行。新材質、新製程可能要等一個還不存在的標準,才知道自己過不過得了。

做再生料、再生製品的人會直接撞上這一條。純做租賃循環服務的業者算不算落在「再生產品」的定義裡…這題我留到最後一節。

但只要產品線裡有一項用再生粒(材)料製成,這條就會先站在前面。你現在就可以去查,自己的產品有沒有對應的國家標準。

2. 申請費用是確定的,獎勵是不確定的,先照這個算成本

第 49 條第 1 項: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應收取審查費或證書費等規費。

第 32 條第 4 項、第 33 條、第 34 條第 1 項的獎勵與補助,寫的都是「得」。收費是「應」,給錢是「得」。規費是法定義務,給錢是裁量,所以申請的支出確定,獎勵的收入不確定。

條文寫的是「依本法規定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我的讀法是,範圍不只獎勵補助,綠色設計核定、循環標誌、再生資源項目核准、沙盒都在射程內。第 2 項的收費標準,我在 2026 年 9 月沒有查到已發布的版本。

現在免收的,不代表之後也免收。依報導轉述,現行「循環產品及循環服務推動作業要點」的循環標誌申請,第一年免收費。

將來要點若被第 21 條第 2 項的辦法取代或整併,這筆費用會不會出現,法規沒寫。我的判斷是成本通常只是延後,不會消失。

收費多少、有沒有減免,要看第 2 項的標準。所以做預算時,先把審查費列進去。

3. 送件對象可能是受委託的法人,文件寫給窗口看

第 7 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本法規定之查核、審查、宣導、訓練、輔導、評鑑、獎勵、補助及研究相關事宜。

查核、審查、評鑑、獎勵、補助都在可委外的清單裡。所以若委外,你送件的對象會是一個受委託的法人或團體,它有自己的表單、格式和補件節奏。

條文寫「得」,是否委託、委託給誰,我沒有查到。但如果最後全由主管機關自己收件,這條就不成立。

在那之前,文件不要只寫給「政府」看。要寫成一個陌生的審查人員拿到就能讀懂、能對帳的樣子。

4. 績效數字先整理到外部查得了,不必等辦法發布

台灣已有一個「重複使用直接換費率折扣」的先例。玻璃容器綠色費率要求事前提報計畫書,並在執行年度次年 3 月 31 日前提報經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書的執行成果,費率直接砍半。

第 14 條第 3 項對再生粒(材)料,也寫了要這樣做: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方式或機構查驗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塑膠綠色費率則把再生料的使用綁上第三方驗證。

你可能會覺得「會計師核閱報告書」這關設得太高。我的讀法是,這個要求在回答一個問題:政府憑什麼相信你真的循環了那麼多次?答案是查核。

內部報表可以估算,口徑也可以有歧義。被外部核閱的數字,要有原始憑證,前後期口徑也要一致。

所以我推論,第 34 條第 4 項那部還沒發布的辦法,不會只要一張自我聲明。這是推論,不是條文。

分子通常好算,紀錄裡有幾筆歸還就是幾筆。分母才麻煩:

  • 年中新購的算不算?
  • 破損報廢的扣不扣?
  • 在客戶倉庫壓著沒動的,算在循環中嗎?
  • 遺失的什麼時候移出去?

每個選法都合理,但選法不同,同一批箱子可以算出差很多的結果。外部核閱要看的,是你有沒有把選擇寫下來,而且每年都用同一套。

同一份紀錄也會被多個條文用到。第 32 條的投標文件、第 33 條的服務績效成果、第 35 條的融資洽談,都可能用到循環次數與回收率。

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寫「使用具唯一產品識別碼者,應動態更新流向追溯及品質驗證資訊」,底層要的也是同一套紀錄。這是我的讀法,各辦法實際怎麼寫,我還不知道。

辦法發布時,準備好的人直接填表,沒準備的人得回頭補資料…過去那段期間的紀錄補不回來。就這樣。

所以這個月先把分母的算法寫下來,再確認一個包材的循環次數,能不能從一張系統寫入的紀錄算出來。

我可能錯在哪裡

第一,我用玻璃與塑膠綠色費率的驗證要求,去推測第五章「績效優良」會要什麼。那兩個是《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授權的費率體系,跟第五章的獎勵補助是兩套東西,主管司處、預算來源、審查邏輯都可能不同。

如果第 34 條第 4 項的辦法發布後,只要自我聲明或內部報表,我要改判斷。我保留這個類推,是因為即使錯了,可被查核的紀錄本身也不會白做。

第二,第 27 條第 2 項怎麼套用在循環服務上,老實說我還沒有答案。如果主管機關明確把循環服務納入或排除在「再生產品」之外,第 1 條原則要重寫。

另外,循環標誌的要點名稱、第一年免收費等細節,來自 2026 年的媒體報導轉述,要點全文我沒有逐字核對。照著做之前,請去看主管機關的公告版本。

原則摘要

  • 先確認自己過了資格門檻,再排申請獎勵的工作。
  • 申請費用是確定的,獎勵是不確定的,先照這個算成本。
  • 送件對象可能是受委託的法人,文件寫給窗口看。
  • 績效數字先整理到外部查得了,不必等辦法發布。

如果現在有人要你拿出「一個包材循環了幾次」的原始憑證,你拿得出從哪一張紀錄算到哪一張紀錄的完整鏈嗎?也請告訴我你卡在哪一段。

原文: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這篇的原始資料:

・資源循環推動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廢棄物清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文是從業者的讀後心得,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