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箱破損後,修得好就回到在用狀態;一旦原效用減失,它算不算再生資源,要看有沒有被公告或核准過。汰換一批箱子時,先分清楚在做哪一件事,比先找車重要。
這是一類「身分先於動作」的事。同一批箱子,身分不同,能走的路完全不同,所以每次遇到,先問身分。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
1. 原效用減失的東西,先查有沒有公告或核准的身分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3條第1款這樣定義「再生資源」:
一、再生資源:指原效用減失之物質,具經濟及循環利用技術可行性,並依本法公告或核准再使用或再生利用者。
一個裂了角的箱子,破損那一刻不會變成垃圾,也沒有自動變成再生資源。它先卡進《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講的「效用不明」那一格,等有人判斷。
第3條的要件有三個:原效用減失、技術與經濟可行、已經被公告或核准。前兩個好懂,第三個最容易被跳過…不是所有「還能用」的東西都自動算再生資源。說白了,這是一張身分證,沒領到就是沒有。
修得好的箱子回到在用狀態,身分不變。麻煩在原效用已經減失、要「恢復功用」才能再用的那一類。這一類如果沒走過公告或核准,法律上反而比完好的箱子危險,因為它落在廢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又沒有再生資源的身分接住它。這是我的推論。
那沒公告的品類就沒路了嗎?也不是。《資源循環推動法》第25條第5項寫:
未經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者,事業得檢具再使用、再生利用計畫,分別向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再生資源項目。
第6項再要求計畫書載明事項,分別由主管機關公告。所以你不用乾等別人公告,可以自己送計畫。但如果你的箱子品類已經有公告規範,這條就不成立,要照那份規範走。汰換前先查品類有沒有被公告;沒有的話,準備再使用或再生利用計畫送件。
2. 要退場的一批東西,先分清當廢棄物還是當再生資源
破損是單件事,汰換是批次事。量大又集中,讓人很想趕快找一台車載走。那該怎麼辦?先問自己在做哪一件事,車排第二。
第一種做法,承認它已經是廢棄物,走廢清法第28條:
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這條路乾淨但貴…而且第30條的連帶清理責任會跟著你。所以委託事業要留下能證明「盡了相當注意義務」的證據:受託方的許可文件、聯單、流向紀錄。
第二種做法,把它當再生資源循環利用,走《資源循環推動法》。這條路不需要廢清法第41條那張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因為第41條管的是「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而再生資源在法律上不是廢棄物。
但如果東西還在待判狀態,這條就先不要用,回到原則1,先把身分問題解決。汰換前先寫下這一批走哪一條;走廢棄物那條的,把受託方許可文件、聯單、流向紀錄收齊。
3. 拿到再生資源的身分,就要照辦法做,沒做身分會被收回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30條第1項寫:
再生資源未依規定循環利用者,視為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回收、清除、處理。
走資源循環這條路,不用申請廢清法第41條的許可。但第25條把清運、貯存、設施規範、紀錄、管理整包授權給主管機關訂辦法,再使用歸中央主管機關,再生利用歸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條路沒有許可制,但有辦法管你。
第29條再加一層:被指定公告的事業,要依規定格式、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再生資源的產出、貯存、清運、再使用等情形。這是持續性的義務,簽一次不會結束。
第30條是收回身分的機制。「視為廢棄物」四個字的意思是,這個身分不是拿到就永久持有。你拿到它,是因為答應照規定循環利用;沒照做,整批東西掉回廢棄物那一格,手上沒有第41條的許可,就不能自己動它。
但如果東西本來就沒走過公告或核准,就沒有身分可以收回,回到原則1處理。動作很簡單:確認自己有沒有被指定公告,有的話,把申報排進固定工作。
我可能錯在哪裡
我用「有沒有被公告或核准」當判斷破損箱子身分的分界線,是逐條讀第3條跟第25條得到的讀法,不是律師意見。
第25條第2項授權訂的清運、貯存辦法,我截至目前沒查到已發布的版本。老實說這一塊我也還不確定…辦法出來之後,原則3會跟著改。
另外,法律沒有給「效用」訂判斷標準,破損到什麼程度算原效用減失,沒有明文。原則1裡「修不修得好」只是我用來說明結論的說法,不是條文的判準,你自己的操作定義可能跟我不一樣。
原則摘要
- 原效用減失的東西,先查有沒有被公告或核准;還沒公告的品類,可以自己送計畫申請。
- 汰換那一批之前,先認清是走廢清法第28條當廢棄物,還是走資源循環推動法當再生資源。
- 走再生資源那條路不需要許可,但要照辦法申報;沒照規定循環利用,身分會被收回變回廢棄物。
你手上正在汰換的那一批,現在算哪一格?也請告訴我。
原文: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