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
循環筆記

重複使用包裝有法條了:等公告才有義務,業者先看送件流程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16 條:先送計畫核准,做完再送成果備查

示意圖解:四格流程圖:公告、計畫核准、執行、成果備查
公告之後,業者要先送計畫核准,執行完再送成果備查。
(示意圖解,內容以本文與官方原文為準)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16 條沒有給任何數字,義務要等主管機關公告才會生效。但它已經把重複使用寫成一條固定的路:先送計畫核准,做完再送成果備查。

這是一類「條文先到、義務後到」的授權條款。母法先把機器搭好,數字和期限留給之後的公告與辦法。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這篇只講條文結構,計畫辦法還沒發布,實際要交什麼…老實說我也不知道。

1. 沒有後果的目標,只能賣給願意主動買的人

做循環包裝的人常碰到一種情形:提案被轉到品牌、行銷或永續部門。這類預算是專案型的,跟著檔期或報告書走,簽下來的就是一次活動,長不成一條供應鏈。

一個常見的誤判,是把這當成價格問題。循環箱單價是一次用紙箱的好幾倍,靠周轉次數攤掉,所以會以為成本壓到打平就能成案。我原本也這樣解釋。後來我判斷,就算數字打平,很多案子仍然不會成,因為當時沒有任何一家企業會因為沒用循環包裝而受到後果。

那是沒有目標可循嗎?也不是。2019 年起,環保署(現在的環境部)推出《網購包裝減量指引》,對資本額 15 億元以上的網購業者設定逐年目標:

  • 2024、2025、2026 年平均包裝減量率要分別超過 25%、30%、35%。
  • 或循環包裝使用率要分別超過 2%、8.5%、15%,二擇一。
  • 2.0 版再加上 2026 年減少包裝 9 萬公噸、2030 年平均包裝減量率 50%。

它的形式很像法規公告,有門檻、有數字、有替代路徑,缺的是效力。指引根本沒有裁罰依據,主管機關無法據以開單。它最多變成招標加分項,或報告書裡的一段陳述。

但指引也不是沒用。它要求業者揭露一次用包裝與循環箱(袋)的碳足跡,會逼企業算出一年到底出了多少箱、每個箱多重。後面所有合規都建立在這組數字上。所以提案前先問一句:對方有沒有任何一份有效力的公告點名他?沒有的話,就照專案型預算的節奏談,別再拿單價打平去說服。

2. 先分清楚「得」與「應」,再判斷義務有沒有生效

第 16 條第 1 項的原文: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重複使用目標及方式,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應於公告所定期限檢具重複使用計畫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這句是兩段。前半句主詞是中央主管機關,動詞是「得」,可以公告,也可以不公告。所以公告出現之前,這一條沒有產生任何具體義務。後半句主詞換成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動詞是「應」。公告一發生,「應」就落在這三種被法律點名的角色上,不靠合約分配。

我的讀法是,義務化之後,採購核決簽呈裡會多出「這批包裝有沒有符合規定」的欄位,買家也會跟著變。這是我的推論,條文本身沒有寫到採購。

但如果公告沒有包含你所在的品類,這個推論就不成立。法律給了權力,沒有給時間表,我不預測何時公告。沒被指定的品類,循環包裝仍然是自願市場。你要做的,是盯著主管機關有沒有公告點名你的品類,沒點名就照自願市場排。

3. 計畫送核准、成果送備查,兩個動作分開準備

同一句裡藏著兩個性質不同的動作。「申請核准」是核准制,你送計畫,對方審,審過才算數。「提送執行成果報備查」是備查制,你做完把成果送上去。

一前一後,前面管打算怎麼做,後面管到底做了沒有,合起來就是計畫、執行、回報的迴圈。第 2 項另給一條路:沒被指定的業者,可以自願檢具計畫送核准,並提送成果備查。

第 3 項把細節全部交給辦法:

前二項重複使用計畫應記載事項、申請應備文件、審查、核准事項、管理、變更、廢止、執行成果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表格長什麼樣、審查標準是什麼…這一段還沒有答案,要看子法。漏掉任何一段的罰則寫在第 42 條與第 44 條,這篇先不展開。辦法一發布,先把記載事項和應備文件列成清單,計畫一份、成果一份,分開排人。

4. 兩個目標互相拉扯時,用單次出貨的材料重量交代

第 17 條的句構幾乎複製第 16 條,標的換成減量:

指定事業應於公告所定期限檢具減量計畫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19 條同樣先由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運輸或販賣包裝的減量目標、空間比例、層數、使用材質的種類及數量,業者「應」依公告辦理,成果報告另由公告規定備查程序。

這裡有一個工程上的拉扯,是我的推論。減量的最短路徑是把材料變薄、層數拿掉。重複使用要撐得住多次循環,箱體通常更厚、更硬,單件重量往上加。兩者同時公告到同一類包裝時,業者要找到一個都交代得過去的解法:單件重一點,但用很多次,攤到每次出貨的材料重量就會下降。

這個論證過去只要簡報說服一個人,之後要面對一套審查標準。標準會逼出口徑:減量率的分母是什麼,循環次數怎麼認列,破損汰換要不要扣回去。辦法還沒發布,這些都沒有答案。

但這是電商包裝與 B2B 循環箱的視角。食品容器、藥品包裝有各自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衛生安全法規,重複使用在那裡首先要問法規行不行得通,成本反而排在後面,這條就不完全成立。你手上有循環方案的話,先把每次出貨的材料重量算出來放進簡報。

我可能錯在哪裡

  • 我把「採購會多一個欄位」當成義務化的結果,這是推論。如果公告的對象或方式繞過採購(例如只落在特定製造端),買家會變的判斷就要改。
  • 我不確定包裝減量率能不能靠減薄與尺寸優化一路推到 50%。如果可以,循環包裝在合規路徑上的位置會比我預期的弱。我沒有可靠材料能算出那條線在哪裡,也沒看到有人算過。
  • 我寫這段時,第 16 條與第 17 條授權的辦法都還沒發布,第 19 條的成果報告公告也還沒有。辦法一出現,欄位與審查口徑會長出來,這篇要回頭對一次。

原則摘要

  • **沒有後果的目標,只能賣給願意主動買的人。**指引改變了報告書的用語,採購的做法沒變。
  • **先分清楚「得」與「應」,再判斷義務有沒有生效。**公告之前,第 16 條沒有具體義務。
  • **計畫送核准、成果送備查,兩個動作分開準備。**一審一備,細節看辦法。
  • **兩個目標互相拉扯時,用單次出貨的材料重量交代。**計算口徑要等辦法。

你手上出貨量最大的包裝品項,材質、單件重量、去年用量,能從同一個系統撈出來嗎?也請告訴我你那邊的狀況。

原文: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這篇的原始資料:

・資源循環推動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文是從業者的讀後心得,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