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和刑責是罰則地圖的兩端,中間有一批處分會直接停掉營運,我判斷它們比罰鍰金額更該先看。《廢棄物清理法》第 39-4 條和第 9 條第 2 項屬於這一類;《資源循環推動法》那一側,金額低的幾條要留意第 50 條的公開名單。
這是一個常見的讀法誤判:大家先翻金額,其實該先翻「會不會被叫停」。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
1. 處分讓營運停下來時,先查恢復的條件,再查停多久
《廢棄物清理法》第 39-4 條給了三種處分,一種比一種往下游走:令再利用事業停止收受事業廢棄物進廠(場)、停止再利用運作、停止銷售或運送再利用產品出廠(場)。每一種都列了情形,例如未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再利用作業、未依第 39 條第 1 項所定方式再利用、提供不實的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文件。
再利用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收受事業廢棄物進廠(場)
處分一作成,營運就停了。要恢復,你得檢具改善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核准了才能恢復再利用相關行為。條文沒有寫核准要在多久內作成,所以我把「停多久」讀成不在你手上。這是我的推論。
第 39 條到第 39-5 條的相關處罰規定自公布後二年施行,落在 2028 年 7 月 15 日。期限、改善證明應記載事項這些細節,在第 5 項授權的辦法裡…這一段我還沒有答案,要看子法。
但如果你不是依第 39 條進行再利用的事業或再利用機構,這條就不是直接對象。所以先確認身分,再談會不會被碰到。你是再利用事業的話,現在就把「改善證明」和「核准期限」記在子法追蹤清單上。
2. 現場的扣留處分不等裁處書,先確認你的東西算不算廢棄物
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或受託執行機關做行政檢查時,遇到廢棄物、清除機具、處理設施設備,或清除機具裝載的東西有嚴重污染之虞:
得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並得命該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必要時,並得使用或限制使用其動產、不動產或斷絕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之處分
發還的條件在第 10 條:污染之虞消除,或已妥善清除處理,並繳納拖吊保管等相關費用。扣留期間以一年為限,情形特殊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
這一段沒有罰鍰,也沒有刑度。它是在檢查現場作成的處分,我讀成不需要等裁處書或訴訟結果,這是我的推論。依沿革頁,延後施行的是第 39 到 39-5 條,第 9、10 條不在其中,所以我讀成不受 2028 年這個日期影響。
那該怎麼判斷自己會不會碰到?要件是「嚴重污染之虞」,對象是廢棄物或其清除機具、處理設施設備。所以東西的身分是不是廢棄物,決定你會不會碰到這條。你手上有清除機具或處理設施的話,先把每一項東西的身分列清楚,再談檢查來了怎麼辦。
3. 每期都要做的申報、標示、紀錄,要按期盯,漏一期就會往上疊
刑責那一側,要守的是不接「順便載走」。東西的身分還沒確認,或確認之後屬於廢棄物,就不要動它,交給有牌的人。這條線擋掉的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4 款,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側看你做不做,你控制得住。
行政罰那一側,我看到三處持續性義務。
-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40 條管的是違反第 25 條辦法的清運、貯存、紀錄規定,或第 29 條的網路申報,罰 1.2 萬到 15 萬元,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 第 41 條這一條,第 21 條第 3 項禁止未經核准擅自使用、變造或不當使用循環標誌,依第 41 條第 2 款罰 1 萬到 15 萬元。第 24 條四款的環保標章行為,依第 41 條第 5 款處罰。官網、提案簡報、展場輸出上的一個圖示或一句話,就是觸發點。
- 第 42 條要等第 16 條、第 20 條的指定公告下來,之後製造、輸入業者的重複使用計畫、必要設施、執行成果備查,違反的罰 6,000 到 15 萬元。
漏做會往上疊。第 46 條把「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同一規定」列為第 40 條的情節重大,第 40 條的效果是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工或停業。另外第 50 條:
主管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違規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違法情形。
第 40 條第 2、4 款、第 41 條第 1 到 3 款與第 5 款、第 42 條整條,都在這個範圍內。條文寫的是「得」,我不把它讀成一定公開。
我的判斷是,這張地圖上最該留意的是罰鍰最低、但可能被公開的那幾格。持續性義務出問題,多半是某一期漏做。
但這條有前提。要落到第 40 條,東西要先被認定為再生資源,且辦法與指定公告已涵蓋你;第 42 條要等指定公告。循環標誌目前依行政規則作業要點受理申請(報導轉述,我沒逐字核對要點),第 21 條把它升級成法律授權制度,銜接怎麼算…法規沒寫。
所以現在能做的,是把你們對外用到「循環」或環保標章圖示的每個位置列成一張清單,每期對一次。
我可能錯在哪裡
第一,公開名單的後果。我推論上市櫃客戶的供應商管理系統會先反應,這來自我接觸過的採購體系運作,不是公開統計。如果指定網站的資料格式不利自動抓取,這個影響會被我高估。
第二,這篇是條文對照,不是實務裁罰經驗。《資源循環推動法》2026 年 6 月 17 日才公布,到 2026 年 9 月為止我沒看到依這部法作成的裁處案例。第 48 條的裁罰基準準則,老實說我也沒查到已發布版本,在那之前區間只是區間。
如果第 39-4 條第 5 項的辦法寫明核准期限,「停多久不在你手上」這個判斷就要改。如果出現第 9 條第 2 項用在再生資源運作的實例,我對它適用範圍的讀法也要重來。
原則摘要
- 處分讓營運停下來時,先查恢復的條件,再查停多久,因為被停止之後要檢具改善證明報准,期限到了不會自動恢復。
- 現場的扣留處分不等裁處書,先確認你的東西算不算廢棄物,因為檢查時有嚴重污染之虞,機具可被扣留、水電可被斷。
- 每期都要做的申報、標示、紀錄,要按期盯,漏一期就會往上疊,因為漏做會被限期改善、按次罰,還可能被公開。
你們對外的官網、簡報、型錄、展場輸出裡,放了「循環」或環保標章圖示的位置,能一行一行列出來嗎?也請告訴我你列完之後看到什麼。
原文: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