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
循環筆記

循環包裝業者兩條繳費路,我只在基金制看到減費入口

基金制付元/公斤,第26條付營運成本,差別在可控性與資料所有權

示意圖解:基金制與第26條兩條路的位置對照圖
基金制與第26條,差別在你能控制什麼、資料在誰手上。
(示意圖解,內容以本文與官方原文為準)

兩條繳費路的差別在你站的位置,單價其次。循環包裝業者的減費入口,我只在基金制那條看到,而且我沒有走過。這是一次「兩套制度並排,要決定先看哪一套」的比較,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

1. 比較兩條路,先比你的位置,再比單價

一個常見的誤判是拿單價比。基金制付的是元/公斤,很好算;第 26 條付的是組織的營運成本,沒有現成數字。於是有人得出「生產者責任組織比較貴」。

這個結論可能是對的,但它答錯了問題。兩條路上的你站在不同位置,能做的事也不同。

《廢棄物清理法》第 16-1 條第 5 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費率公式,依市場價格、物價變動指數及其他經資源回收費率審議會審定之相關因素,適時檢討費率並核定公告

在基金制裡,費率由審議會審議、主管機關核定,你談不動。你能做的是申報、繳費、被查核,資料交上去,補貼發給另一批人。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 26 條第 1 項:

負擔再生資源之回收、清除及循環利用之財務與實際執行責任

在第 26 條裡,目標與方式由主管機關指定,但計畫、設施、成本結構,以及第 3 項定期申報的資料,都在你手上。你會知道東西回來幾成、卡在哪一段、哪種材質損耗最高。

所以兩條路的差別是可控性與資料所有權。代價是實際執行責任:收不回來時沒有基金補貼這條退路,成本落在回程空箱調度、破損分級與最後一哩。

但第 26 條寫的是「得指定」,是否指定、指定誰,我沒查到。這是我的讀法,不是律師意見。比較之前,先把你在兩條路上各自「能動什麼、手上有什麼資料」列成兩欄,再放單價。

2. 判斷哪條路有約束力,先去罰則章找條號,再談誰比較貴

我把《資源循環推動法》罰則章第 38 條到第 50 條逐條讀過。第 39 條罰第 18 條的禁限用,第 40 條罰第 8、25、28、29 條。

第 41 條罰第 21 到 24 條,第 42、44 條罰第 16、17、19、20 條。第 43 條罰沙盒,第 45 條罰自願揭露。第 26 條不在其中…就這樣。

第 26 條第 4 項把細節交給辦法:

第二項生產者責任組織應遵循之循環利用目標、方式、設施設置,循環利用計畫應有之內容及前項申報方式及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基金制那一端的收款有牙齒:逾期有滯納金、利息與強制執行,短漏報有二倍費率與追繳五年。登記申報管理面另有六萬到三十萬罰鍰、按次處罰、可停業停工。

所以子法出來以前,錢主要還是走基金制這一條。第 26 條這一端目前沒有等價的機制,我說的只是現在條文的樣子,不預測誰會勝出。你要做的是把第 4 項授權的辦法列進追蹤清單,發布那天先讀罰則對應條號。

3. 條文開了減費的門,沒人走過以前只當入口,不當路徑

《廢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第 3 項:

製造、輸入或販賣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責任業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扣抵營業量、進口量、銷售量或辦理退費。

前半句「不在國內廢棄」講外銷。後半句「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我的讀法是循環容器出貨、收回、重新裝填的那一次使用正好落在這裡。

扣抵的對象是營業量、進口量、銷售量,也就是計費基礎。說白了,是把量從分母拿掉,費率沒有動。

條文最貴的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這幾個字。誰能證明容器回來幾次、現在在誰手上、何時報廢,誰才有機會走這條路。

但第 16 條第 3 項沒寫要哪些文件、怎麼認定、循環幾次算數、破損汰換的那批怎麼處理。這些落在第 16-1 條第 4 項授權的辦法。

老實說,我沒看過現行辦法對循環容器的認定,也沒走過一次扣抵。所以我只把它寫成入口。放進提案簡報之前,先把那部辦法讀完,並問清楚有沒有人真的申請過。

相關先例是玻璃容器綠色費率:逆向回收至重複裝填製程者,費率由 2.00 降到 1.00 元/公斤(2025-01-01 至 2027-12-31),並須提報經會計師核閱的執行成果。

它只證明主管機關接受用生產模式換折扣,不證明其他材質會比照。塑膠綠色費率走的是再生料條件,兩者別混在一起談。

4. 算成本先拆變數,分清哪些在你手上,哪些只能查

我用一個式子來攤。未能舉證比例與年度舉證成本是我設的示範假設值,法律裡沒有這兩個名詞。

  法定成本/趟 =(材質費率 × 單件重量 × 未能舉證比例)+(年度舉證成本 ÷ 年度趟數)

設定:PP/PE 費率 7.00 元/公斤(2026 年 9 月查得),單重 1 公斤,一年 30 趟。假設 15% 無法舉證、年度舉證成本 200 元,全部是示範值,不是任何公司的實際數字。

算出來:7.00 × 0.15 = 1.05,200 ÷ 30 ≈ 6.67,合計 7.72 元/趟。一次用 PET B 類是 9.35 元/趟,材質不同,只拿來對照量級。

只動兩個假設:舉證比例降到 5%,一年跑 60 趟。結果是 0.35 + 3.33 = 3.68 元/趟,砍掉一半以上,費率一個字沒變。你有沒有發現…真正在動的是趟數和舉證,不是費率?

費率由審議會決定,你只能查。趟數在你的營運裡,舉證成本在你的系統裡,這兩項不需要主管機關同意。但費率是 2026 年 9 月的快照,第 16-1 條第 5 項本身有檢討機制,做長期決策前,要再查一次最新公告。

我可能錯在哪裡

第一,「罰則章找不到第 26 條」是我逐條讀的觀察。可能是約束力放在計畫核准與第 4 項授權的辦法裡,也可能是條文還沒接起來,我傾向前者,但這一塊我也沒有把握。

第 26 條第 4 項的辦法,我沒查到已發布版本(查詢時間 2026 年 9 月)。辦法或罰則補上時,第 2 條原則要重寫。

第二,第 16 條第 3 項能不能套用到循環容器,要看辦法怎麼認定「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

若辦法排除循環容器,或有人以循環模式申請扣抵被駁回,第 3 條原則就不成立。若已有人通過,它才從入口變成路徑。

原則摘要

  • **比較兩條路,先比你的位置,再比單價。**基金制的你是納費人,第 26 條的你是營運方,差別是可控性與資料所有權。
  • **判斷哪條路有約束力,先去罰則章找條號,再談誰比較貴。**基金制端的收款有罰則,罰則章我找不到違反第 26 條的處罰條文,子法出來以前錢主要走基金制。
  • **條文開了減費的門,沒人走過以前只當入口,不當路徑。**第 16 條第 3 項看得到入口,認定方式要等辦法,我沒走過。
  • **算成本先拆變數,分清哪些在你手上,哪些只能查。**趟數與舉證成本在你手上,費率只能查。

你有沒有聽過哪個循環容器業者,實際向主管機關申請過第 16 條第 3 項的扣抵?也請告訴我結果如何。

原文: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這篇的原始資料:

・資源循環推動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廢棄物清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文是從業者的讀後心得,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