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
循環筆記

廢清法罰鍰改個案審酌,跨新舊法案子先看處分書理由

裁罰準則未修正前,依廢清法第63條之1與行政罰法第18條裁量

示意圖解:修法前查表算罰鍰與空窗期逐案審酌的新舊對照圖
裁罰準則修正發布前,罰鍰從查附表改成機關逐案審酌,理由寫進處分書。
(示意圖解,內容以本文與官方原文為準)

廢清法7月15日修正施行後,條號重排不代表除罪。但裁罰準則還沒跟著母法修正,所以現在的罰鍰金額沒有表可以查,要靠執行機關逐案審酌。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

這是一次「母法先改、子法沒跟上」的空窗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9月3日發了函釋(環部授循字第1156014073號),回覆桃園市環保局8月4日的提問:行為在修法前、裁處在修法後,該用哪個版本算罰鍰。

1. 條號變了,先比額度有沒有變,再決定用新法還舊法

行政罰法第5條是從新從輕原則:裁處時用新法,但裁處前的法律對受處罰者更有利,就改用舊法。這次修法重新編排部分處罰條文,例如原本違反第36條第1項、依第52條裁處的案子,修正後改依第52條第7款裁處。

經比較新舊法後,其所處罰之實質違規行為及法定罰鍰額度均未變動者,修法前後均屬應予處罰之行為,尚無舊法較有利之情形,應依修正後規定裁處。

我的讀法是,條次跳動只是把原本散落的處罰要件直接列進條文,根本沒有除罪化。額度沒變,就沒有「舊法較有利」這回事。

但如果某類違規的法定罰鍰額度真的被調整過,這條就不成立,要回到行政罰法第5條比較。手上有跨新舊法的案子,先把行為日期和裁處日期排出來,對上新舊條次,再看額度有沒有動….

2. 母法改了、子法沒改,舊附表就不能當唯一依據

現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是依修正前第63條之1第1項授權訂定的。附表的權重和計算式,都建立在修正前的條次和法定罰鍰額度上。

現行裁罰準則尚未配合修正,就修正後條文尚不得逕予套用現行裁罰準則之計算公式或作為唯一處分依據。

附表每一格數字都對應舊條次,母法一改,計算基礎就失真了。這條只在準則修正發布前有效,新版公告後怎麼算,要看新版內容。你自己用附表試算的金額,這段期間只能當參考。

3. 沒有表可查的時候,金額靠審酌理由撐住

那準則修正發布前怎麼裁罰?函釋回到廢清法第63條之1第1項前段,再加上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

就個案綜合審酌污染程度、污染特性、危害程度、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違法所得利益及受處罰者資力等因素,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作成合義務性裁量

機關要在法定罰鍰額度內逐案審酌,處分書載明裁量理由,並注意轄內同類案件的衡平性,不得逕依現行準則計算。這只適用在7月15日修法後、新版準則發布前。

我的判斷是,這段期間最該讀的是處分書上的裁量理由。收到處分書,先對照上面八項因素,看機關寫了哪幾項。有違規情節或資力的事實想補充,要在處分前備好。

我可能錯在哪裡

老實說,函釋沒給新版準則的發布時間表,空窗期會拖多久,我沒有答案。函釋只要求「轄內」衡平,跨縣市金額落差會不會大…這一塊我也還不確定。出現新版準則的預告,或跨縣市落差的具體案例,我的判斷就要改。

原則摘要

  • 條號重排不代表除罪,實質違規行為和法定罰鍰額度沒變,就依新法條次裁處。
  • 母法修正後,以舊條次舊額度為基礎的裁罰準則附表,不能再當唯一依據。
  • 裁罰準則修正發布前,罰鍰依第63條之1和行政罰法第18條個案審酌,理由寫在處分書上。

同業手上如果正好有跨新舊法的案子在跑,審酌出來的金額落差有多大?也請告訴我。

原文:https://oaout.moenv.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44171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這篇的原始資料:

・廢清法新舊法交接期,罰鍰怎麼算(環境部 115.09.03 函釋)

本文是從業者的讀後心得,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