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把委託人也綁進連帶責任,這件事決定了誰能接到清運案子。
這是一類「責任綁在交易兩端」的規定。處理這類事,先問出事時誰跟著扛,再問誰有資格。
我原本以為許可制卡住的是供給端,就是你有沒有牌照。讀完第28、30、31條之後,我改了判斷。真正決定案子給不給你的,是對方要承擔的法律風險。以下是我用這幾條條文拼出來的機制。
1. 先確認自己站在法律列的哪一條路上,再談接案
三、委託清除、處理:(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第28條把事業廢棄物的清理方式列成封閉清單:自行、共同、委託、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沒有第五條。
「委託」底下還有六目,第一目就是委託有牌照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所以客戶要嘛自己清,要嘛把東西交給清單允許的對象。你不在清單上,客戶在法律上就沒有格子放你。
這一條講的是清除、處理的委託。再利用另外走第39條,門檻長得不一樣,這裡先不展開。
那你該做什麼?先對照第28條第三款那六目,確認客戶會把你放在哪一格,再去談報價。
2. 客戶要一起揹責任,供應商就會被當成風險來選
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第30條把委託人也拉進來。受託的一方出事,委託的一方跟著清、跟著賠。
換位想一次…如果你是那個事業的環安人員,你會挑一家有照、做很久、規模看得到、出事跑不掉的對象。理由很實際,免責條件寫在「有沒有審慎查核」上面。
換一家沒聽過的新公司,等於自己在免責證據裡挖一個洞。我的判斷是,這才是這條法律真正把市場關起來的地方。這是我從條文文字讀出來的機制,不是判決的結論。
所以接案前,先整理好能讓客戶存檔的資料:許可文件和做過的紀錄,再加上出事時你怎麼負責。客戶要證明自己盡了注意義務,你給的資料就是他的證據。
3. 客戶規模夠大,每一趟都要留下對得起來的紀錄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
第31條要求被指定公告一定規模的事業辦三件事:送審清理計畫書、以網路傳輸申報流向、清運機具裝即時追蹤系統。
計畫書、申報、追蹤系統加起來,整條路徑在系統裡有一份對帳的紀錄,哪一批、幾公斤、誰載的、載去哪。清除、處理這些事業廢棄物的人,也要一起申報。說白了,你這一趟做的事,客戶那邊也看得到。
但這一條只管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事業,所有委託人並不是都要申報或裝追蹤系統。
所以第一步是問客戶有沒有被指定公告。有的話,你每一趟的紀錄都要跟他那邊對得上。
4. 看到例外條文,先查主詞是誰,再決定它是不是你的門
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處理容量有餘裕時,得經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其他事業使用,不受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限制。
第29條明文寫著不受第41條限制,乍看是一扇新門。但主詞是「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也就是已經有設施、還有餘裕產能的一方。
受益的是把東西送過去的另一個事業。這一條讓既有設施的閒置容量可以合法外供,多出來的是既有設施的收入,新進者並沒有因此多一張入場券。
而且它管處理設施,清除不在裡面。東西怎麼運到設施門口,還是回到第41條,要經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跟新設一家清除處理事業去申請牌照,根本是兩件事。
你手上已經有設施、還有餘裕,就去問所在地主管機關。還沒有設施的,別把它當成進場的路。
我可能錯在哪裡
老實說,有幾塊我沒有底。第30條「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的舉證責任在誰身上,我沒查到可以引用的見解。第2項授權訂定的「相當注意義務」準則還沒發布,具體要查對方哪幾份文件、留什麼紀錄,等它公布才知道,我不猜內容。
另外兩點也還沒查清:第28條第四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目前有沒有公告內容,第31條指定公告的規模門檻具體是多少。
如果準則發布後,查核重點落在別的地方,或第四款有公告內容,我上面「客戶只挑有照、有歷史的對象」這個判斷就要跟著改。
原則摘要
- 先確認自己站在法律列的哪一條路上,因為第28條是封閉式列舉,你不在清單上,客戶在法律上就沒有格子放你。
- 客戶要一起揹責任,供應商就會被當成風險來選,因為第30條把選供應商變成一個風險決定。
- 客戶規模夠大,每一趟都要留下對得起來的紀錄,因為第31條的計畫書、申報、追蹤系統把委託人也綁進可查核的系統裡。
- 看到例外條文,先查主詞是誰,因為第29條只給已經有設施而且有餘裕產能的一方。
如果你在幫公司做供應商查核,你會靠哪一份文件說服自己已經盡到相當注意義務?也請告訴我。
原文: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