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的許可制看動作,跟公司身分無關。你對什麼東西、做了什麼動作、替誰做,這三件事決定要不要那張牌照。
這是一類「看動作、不看名片」的判斷。登記的營業項目、合約寫的名目,都會把人帶偏。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
我原本也以為,要不要牌照看的是公司的性質,也就是登記的營業項目,還有收的是什麼名目的錢。讀完廢棄物清理法之後,我把這個判斷改掉了。
法律看的是四個承重點:東西是不是廢棄物、有沒有清除或處理的動作、是不是替別人做、構不構成業務。少一個字對不上,判斷就要重來。
1. 先問東西是不是廢棄物,再問任何牌照的事
本法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一、被拋棄者。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三、於營建、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四、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41條管的是廢棄物的清除、處理。東西如果不是廢棄物,這條根本不會啟動。第2條列出五款判斷,第2-1條再補一刀:事業產出物只要落入三種情形之一,不論原有性質為何,就是廢棄物。
一個常見的誤判,是拿「搬的是自己的箱子,客戶付的是租金不是清運費」當成不用管這條的理由。但「租金」這兩個字,條文裡根本沒有…。條文看的是東西當下的狀態,合約怎麼寫不在裡面。
你手上有客戶退回的舊包材、換下來的循環箱,就先對照第2條五款和第2-1條,寫下它當下算不算廢棄物,再談牌照。
2. 清除和處理是兩件並列的事,只搬運也不會自動出局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
條文寫的是「清除、處理業務」,兩件事並列。清除大致對應把東西收走、載走那一段,處理對應後端的中間處理與最終處置…,但這個對應我沒有查到可以引用的官方定義,只是我自己的理解。
能確定的只有條文本身:你只做搬運、完全沒碰後端,不會因此就落在條文之外。
所以只做搬運的服務,也照這條走一遍,不要因為沒碰後端就直接排除。
3. 只有替別人做才碰第41條,外包出去身分問題也不會跟著出去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處理。
第41條管的是替別人做。事業自己清自己的廢棄物,走的是第28條第1項第1款的自行清除處理。那條路另外有一套規則:指定公告的事業要置專業技術人員,機具設施要符合條件並取得許可。但那不是第41條。
「這是我自己的東西」跟「這是我幫客戶處理的東西」,在法律上是兩條完全不同的線。
那趟車如果不是自己的車,是叫的物流呢?第41條第1項的主詞是「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看的是誰在做那個動作。物流商替你把東西載走,他做的就是清除。你交出去的這一端,落在第28條第1項第3款的委託,第30條的連帶責任跟著上來。
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
這是我從主詞讀出來的推論,我沒有查到函釋。但外包不會把身分問題一起外包掉,判斷還是回到第一條原則:那批東西在那一刻是不是廢棄物。
所以先分清手上這批是自己的還是受託的,再決定要讀哪一條。委外之前,先留一份講清楚「這批東西是什麼」的紀錄。
4. 業務兩個字沒定義清楚,不確定時先採保守解讀
有沒有收錢、有沒有簽約、是不是常態性的,都會被放進這兩個字裡面看。我還沒查到一份可以引用的官方解釋,能回答「只做過一次、沒收錢」到底算不算業務。
最容易說服自己的理由都落在這裡:「我又沒收清運費」「我只是順路」「客戶拜託的」。你有沒有發現,這些句子在法條裡都找不到對應的字?找得到的只有「受託」和「業務」。
不確定的時候,判斷先保守,不要用聽起來很順的推論蓋過去。碰到單次、無償、順路的情況,就把個案帶去給專業的人看。
我可能錯在哪裡
這是我的讀法,不是律師意見。牽涉到刑責的判斷,請找專業的人看你自己的個案。
「業務」兩個字的界線,老實說我沒有查到可以引用的官方見解。單次、無償、順路到底構不構成第41條的業務,我不知道。
物流商載走算清除,交出去的一端落在第28條的委託並跟著第30條的連帶責任,這是我把第41條的主詞跟第28條、第30條對照讀出來的推論,不是判決或函釋的結論。之後查到相反的函釋,這個判斷會改。
原則摘要
- **先問東西是不是廢棄物,再問任何牌照的事。**這是第41條會不會啟動的開關。
- **清除和處理是兩件並列的事,只搬運也不會自動出局。**只做搬運不代表就在條文之外。
- **只有替別人做才碰第41條,外包出去身分問題也不會跟著出去。**自己清自己的東西走另一條線,委外前先留一份講清楚那批東西是什麼的紀錄。
- **業務兩個字沒定義清楚,不確定時先採保守解讀。**單次、無償、順路的個案帶去給專業的人看。
同業在處理客戶退回的舊包材、換下來的循環箱時,都是怎麼判斷這件事需不需要牌照的?也請告訴我。
原文: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