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
循環筆記

循環包裝業者順便載走舊箱,要不要許可?先判身分

廢清法第2條定身分,第41條才管許可,第46條配刑責

示意圖解:三格流程圖:一般資產、再生資源、廢棄物
物品身分從一般資產、再生資源到廢棄物,越往右,要負的義務越重。
(示意圖解,內容以本文與官方原文為準)

循環包裝業者要不要一張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看的是手上那個東西當下的法律身分,跟你屬於哪個行業沒有關係。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

這是一類「先判身分,再算義務」的事。客戶說這批箱子不能用了,來的時候順便載走…這就是最常見的入口。

1. 先確認物品的法律身分,再談要不要牌照

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2款這樣定義廢棄物:

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

這一款沒有提到任何行業,不管是「回收業所收之物」還是「循環包裝業者手上之物」,都沒寫。它只看一個東西當下的狀態:效用還在不在,所有人有沒有放棄它。

同一條第1款是「被拋棄者」,第3款是「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第2-1條再補一句,事業產出物落入其中一種情形,「不論原有性質為何」都是廢棄物。

身分一旦落進廢棄物那格,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就要求,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要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許可文件,才能受託清除、處理。

沒有這張許可還去做,第46條第1項第4款把它列為刑責事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刑罰,跟行政罰鍰是兩回事。

說白了,「順便載走」在商業上是服務,在法律上是要先過身分這一關的動作。但破損或汰換那一刻身分怎麼算,條文本身沒有講完,要看後續辦法…這一塊我放到後面再說。

下次客戶說「這批不能用了」,先問清楚它現在是還在用、被放棄,還是不具效用,再決定你能不能載。

2. 身分有三格,別讓手上的東西掉進廢棄物那格

物質的身分不只「正常」跟「廢棄物」兩種。資源循環推動法第3條第1款把中間那格定義出來,叫再生資源:

指原效用減失之物質,具經濟及循環利用技術可行性,並依本法公告或核准再使用或再生利用者。

差別只在有沒有被公告或核准納入循環利用。還在用、所有人沒放棄的物品是一般資產,租賃、維修都不需要環境法許可。

被公告或核准為再生資源的,成本是申報與規範遵循,例如第29條要求指定事業以網路傳輸申報產出、貯存、清運、再使用、再生利用情形。落入廢棄物那格,成本就變成許可、聯單和流向管制,外加第46條那個刑度。

這三格之間會移動。第30條寫了轉換規則:

再生資源未依規定循環利用者,視為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回收、清除、處理。

一個常見的誤判,是以為做循環包裝生意真正的對手是另一家做循環箱的公司。其實每天在跟你搶東西的,是「掉格」這件事本身。

一個物品從第一格掉到第三格,你除了損失殘值,還會多出原本根本不需要的那一整套許可義務。

但這條只在物質已經被公告或核准為再生資源時才用得上。沒被公告的東西,身分判斷還是要回到第2條那一步。

所以你要先盤點:手上這批物品,現在站在哪一格?有沒有依規定循環利用?答不出來就先別接。

3. 指定公告一到,重複使用就從行銷語言變成法遵義務

資源循環推動法第20條第1項列了六款延長使用的方式,其中一款:

提供租賃、押金回收或回購服務。

租賃、押金回收、回購,這些做循環包裝的人天天在講的詞,被寫成了法律用語。第20條要求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業者依方式辦理、設置必要設施,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16條對重複使用計畫也是同樣的申請核准、備查結構。違反的話,第42條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差別在誰接電話。這之前,包裝減量的要求主要落在網購包裝減量指引這類指引層級。指引只對特定規模以上業者設減量率或循環包裝使用率目標,還是自願性質,兩條路二擇一,接電話的多半是行銷或永續部門。

同樣的內容變成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的「指定公告」,違反有罰則,接電話的人就換成法遵。你有沒有發現?同一句「我們有押金回收」,換了條文依據,負責的人就跟著換。

但這條只適用於中央主管機關已經指定公告的物品與業者。第16條第2項留了一條路,沒被指定公告的業者也可以自願檢具重複使用計畫申請核准,這是自願的,沒有人逼你。

所以你要去查自己的物品和角色在不在指定公告裡,在的話,把備查與設施設置排進法遵的待辦。

我可能錯在哪裡

上面三條裡,我最沒把握的兩點,都跟「還沒寫完的辦法」有關。

第一,第25條授權的再使用清運、貯存規範辦法,截至我查證的時間點,我沒有查到已發布的版本。物品在破損、汰換那一刻算不算「還在用」,我現在講的只是條文結構,實務答案老實說我還不知道…

第二,第37條的創新實驗(沙盒)可以在核准範圍內排除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的適用,但我沒有查到已核准的案例,也沒有查到第37條第5項辦法已發布的版本。這是一扇還沒有人開過的窗。

這裡寫的都是我從條文結構推出來的,沒有任何主管機關對特定案子出過的函釋。出現已發布的辦法,或已核准的沙盒案例,我就會改判斷。

原則摘要

  • **先確認物品的法律身分,再談要不要牌照。**廢清法第2條、第2-1條決定身分,第41條、第46條才決定牌照與罰責。
  • **身分有三格,別讓手上的東西掉進廢棄物那格。**資源循環推動法第3條定義再生資源,第30條規定沒依規定循環利用就視為廢棄物。
  • **指定公告一到,重複使用就從行銷語言變成法遵義務。**資源循環推動法第16條、第20條把租賃、押金回收、回購寫成指定公告事項,第42條配上罰則。

你們公司現在在搬的那些用過的東西,你會怎麼幫它們定當下的身分?也請告訴我。

原文: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這篇的原始資料:

・資源循環推動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廢棄物清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文是從業者的讀後心得,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