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
循環筆記

東西還能用就不算廢棄物?業者先看廢清法第 2 條

第 2 條問放棄與效用,第 2-1 條讓身分可往下改

示意圖解:四個判斷步驟串成的廢棄物身分流程圖
廢棄物身分先看有沒有人放棄,再看效用、來源與公告。
(示意圖解,內容以本文與官方原文為準)

我的判斷是:《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沒有把「還能不能用」當成判準,它問的是有沒有人放棄、效用說不說得清楚、有沒有機關公告。第 2-1 條再補一個機制,讓身分可以被所有人的行為往下改。

這是一類「東西沒變,身分卻會變」的問題。以下是我這麼判斷的原因。

1. 先問有沒有人放棄它,再問它壞了沒有

《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1 項先劃範圍,再列五款。

本法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一、被拋棄者。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

第一款講的是一個人的動作。物質本身沒變,變的是持有人的意思。同一個箱子放在貨架上,和被丟在巷子口,物理性質一樣,法律身分不一樣。

第二款把「減失原效用」和「被放棄原效用」放在一起。前者是箱子壓爛了,效用自己沒了;後者是效用還在,但持有的人不要了…。條文對這兩種情形給的是同一個結果。

範圍要看主幹那一句:只管能搬動的固態或液態物。氣態不在這部法裡,拆不動的建物和土地本身也不會因為這五款就成為廢棄物,拆下來、挖起來、能搬走的那一批才是。

所以拿到一批要處理的東西,先查持有人有沒有表示不要,再去看它的狀況。

2. 說「還能用」之前,先講得出它現在的效用

第二款最後四個字是「效用不明」。

二、減失原效用、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者。

一個常見的誤判是,只要能講出「這個還可以再用」就站得住。但這四個字讓一個東西不必被證明是垃圾,只要說不清它現在的效用是什麼,就已經落在定義裡。這是我的推論,條文本身沒有寫舉證責任怎麼分配。

那該怎麼辦?我會先要求自己講出三件事:它現在具體是什麼效用、由誰在行使、憑什麼文件證明。這張檢查表是我自己列的,條文沒有列這些要件。

但這條只處理第二款的最後一種情形。效用說得清楚,只代表沒落在這一種,第一款和其他各款還是要各自看。

所以要主張某批東西還能用,先把這三件事寫下來,寫不出來就別當作已經沒事。

3. 製程產出物的身分看來源與行情,還有一塊交給公告

第三款和第四款把來源與經濟性寫進定義。

三、於營建、製造、加工、修理、販賣、使用過程所產生目的以外之產物。四、製程產出物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者。

第三款根本不談價值。邊料再乾淨、市場再搶手,只要是過程中目的以外產生的東西,就在這一款的射程裡。第四款則讓身分跟著市場走:同一批產出物,有人收的時候不落在第四款,沒人要了就落進來。

第五款寫的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身分的邊界有一塊由行政機關公告決定,不由物質本身決定。

第四款限於製程產出物,所以手上的東西是不是製程產出物,要先確認,不能直接套。你有沒有發現,很多爭議其實卡在這一步?

所以先確認手上的東西算不算製程產出物,再去翻中央主管機關有沒有公告。

4. 放錯地方或用錯方式,身分可能往下掉

《廢棄物清理法》第 2-1 條像一個會動的閥門。

事業產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論原有性質為何,為廢棄物: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失市場經濟價值,且有棄置或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二、違法貯存或利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三、再利用產品未依本法規定使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

第二款講的是放的方式不合法,物質沒變。第三款講的是已經合法成為再利用產品的東西,因為使用方式不對,可以掉回廢棄物。我從這兩款讀出的結論是:法律身分可以被所有人的行為改變,而且是往下改。身分要持續證明,拿到一次不代表永久持有…。

這條有兩個範圍。第一,只管事業產出物。第二,三款都帶著「之虞」:第一款是「有棄置或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第二、三款是「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沒有「之虞」,違法貯存本身不會直接轉掉身分,所以現場長什麼樣,比帳上寫什麼更重要。

所以去看貯存現場和再利用產品的實際用法,確認現場跟文件對得起來。

我可能錯在哪裡

最不確定的是第 2 條的「效用不明」。我把它讀成舉證責任翻轉,但老實說,我查的只有條文本身,沒有去函主管機關問過,也沒有查到可以引用的函釋或判決。如果出現明確說明「效用不明」要由主管機關證明的解釋,我會撤回第 2 條原則那一段。

第二個不確定是「之虞」由誰、用什麼標準認定。我說現場比帳面重要,這是推論…。第 2-1 條第 1 款寫的是「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認定的門檻我還沒查到。

這篇只處理身分。身分確定之後要不要許可、錢怎麼算,這裡沒有展開。這是從業者的讀法,不是律師意見,真的要下決定前,請拿條文原文對一次自己的品項。

原則摘要

  • 先問有沒有人放棄它,再問它壞了沒有。
  • 說「還能用」之前,先講得出它現在的效用。
  • 製程產出物的身分看來源與行情,還有一塊交給公告。
  • 放錯地方或用錯方式,身分可能往下掉。

拿你出貨量最大的那款包材,從出廠到報廢畫一條線,在哪一段你答不出所有權在誰、原效用還在不在?也請告訴我你怎麼答。

原文:

本文為從業者心得整理,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

這篇的原始資料:

・廢棄物清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文是從業者的讀後心得,法規內容以官方公告為準。